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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布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
2021-12-02 16:24:03 作者: 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12月1日,河北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省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陈佩鸿发布了今年以来我省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有关情况,省市场监管局二级巡视员刘俊宽、反不正当竞争局局长荀新河分别回答了记者提问。会上,发布了河北省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保定市怡乡园酒类制造有限公司市场混淆案

  2021年5月12日,根据群众举报,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带领保定市市场监管局和徐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保定市怡乡园酒类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大量标有“北京二锅头”“革命小酒”“京宏”等标识酒类产品,其标识和包装装潢涉嫌混淆仿冒知名酒企的产品。省市场监管局指定由保定市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现有“京宏”牌北京二锅头475箱、“京宏”牌北京二锅头酒八年陈酿511箱、“京宏”牌北京二锅头酒十年陈酿40箱、“京宏”牌革命小酒70箱。除“京宏”牌革命小酒赠送出样酒11箱外,其余涉案酒类产品均未销售。该公司生产的“京宏”牌北京二锅头白酒的包装装潢与北京二锅头酒业公司有一定影响的永丰牌“出口型小方瓶”白酒的包装装潢近似,“京宏”牌北京二锅头酒八年陈酿和十年陈酿的包装装潢与北京红星公司有一定影响的“红星蓝瓶二锅头”系列白酒的包装装潢近似,“京宏”牌革命小酒的包装装潢与北京欧美欧尚酒业公司有一定影响的“革命小酒”系列白酒的包装装潢近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属市场混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涉案产品,并给予罚款1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向海吉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混淆案

  2021年3月26日,秦皇岛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向海吉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从事阿那亚社区民宿网络经营过程中,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微信公众号上使用含有“aranya”商标的头像,在微信小程序、微信视频号、携程网、去哪儿网等网络平台上线的民宿房源商品名称中擅自使用“阿那亚”字样,致使部分消费者误认为与阿那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有特定的联系。经查,该公司从2018年11月开始,在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微信公众号头像上使用含有“aranya”商标,擅自在微信视频号、携程网、去哪儿网等网络平台上线的民宿房源店铺中使用含有“阿那亚”字样的店铺名称,其行为给相关公众造成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当事人与阿那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存在特定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属市场混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综合两种违法行为合并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邢台华士培训学校虚假宣传案

  2021年3月29日,邢台市襄都区市场监管局对邢台华士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公示栏中宣传三名教师为一级教师,但没有公示相关等级证书,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教师的资格等级。执法人员要求该公司提供相关材料证明,该公司委托执行校长到襄都区市场监管局接受询问并提供了三名教师的劳务合同、教师资格证和二级教师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经查,该公司2021年3月9日在其公示栏宣传三名教师为一级教师,而其提供的上述三名教师等级证书资格名称均为二级教师,与其公示信息不一致。该公司公示宣传一级教师的目的是吸引客源而增加交易机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6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唐山灵火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1年3月24日,唐山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唐山灵火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有关部门授权的情况下,在京东商城平台上以“中国特产·唐山扶贫馆”为店铺名称开展经营活动。经查,该公司在其互联网店铺中使用“中国特产·唐山扶贫馆”名称和统一制式的扶贫馆标识;在主页位置以“唐山·中国特产扶贫馆”“唐山扶贫馆·品质背书·政府授权”等图文内容进行宣传,造成消费者误认为该店铺为合法经营扶贫产品的企业,侵犯了唐山某公司的独家代理权,损害了扶贫产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河北勃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2021年2月23日,衡水市安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某公司委托代理人投诉,该公司前员工李某涉嫌侵犯公司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信息。经查,李某2017年2月12日入职该公司,负责向客户推销产品、提供报价和客户维护,并于入职当日自愿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和《员工保密协议》,双方协议将商业秘密定义为李某在任职期间获取的任何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并约定保密期限为李某在公司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五年。李某在任职期间,取得公司原有客户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系方式和其所在公司的产品报价信息。2020年3月24日,李某在公司任职期间注册成立了河北勃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原公司经营范围高度相似。李某离职后并未履行保密协议内容,其公司与原公司经营范围属相同行业,河北勃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先后与原公司客户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交易合同,导致原公司客户流失和经济损失。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9万元,并给予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邯郸市通达房地产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2021年3月24日,邯郸市丛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丛台区某房地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为增加客流量,于2021年3月22日开始,在丛台区房地产项目售楼处大厅内,对已缴定金的购房者开展附赠式砸金牛有奖销售活动,并通过散发宣传彩页的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宣传,但在有奖销售现场未明确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等有奖销售信息,影响了消费者兑奖。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龙港市录途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原石家庄侠客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刷单炒信案

  2020年12月30日,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龙港市录途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原石家庄侠客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涉嫌刷单炒信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淘宝平台经营神州泰坦车品旗舰店,销售各类汽车的行车记录仪。2020年6月至11月,该公司员工孟某通过推荐人联系到刷单手,刷单手再通过微信或QQ号与该公司员工孟某事先商定,待刷单金额支付后,该公司寄给刷单手纸抽包裹,确认收货后,刷单手给5分评价,为该公司在淘宝平台的神州泰坦车品旗舰店进行虚假刷单。刷单成功后,该公司通过对公账户和该公司财务人员曹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将刷单手的刷单本金及佣金转给该公司员工孟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孟某将本金及刷单佣金转给推荐人,推荐人再返还刷单手。其目的是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提高销量,提升经营店铺在淘宝平台的排名,获得竞争优势。半年内,当事人共刷单(虚假交易)1339笔,该公司返还刷单手本金37.49万元,给付刷单佣金2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白银金奇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传销案

  2020年6月12日,献县市场监管局对白银金奇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组织策划网络传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开设账户收取会员费,自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利用网络营销“艳兰牌”油渍净,在环净博士公众号、环净博士APP、白银金奇科技公众号发展会员;利用会员后台管理系统设立当事人的奖金制度,级别分为VIP、店长、主管、经理、总监、董事、联合创始人、执行联合创始人、资深联合创始人等9个级别,发展会员越多级别越高奖励越高。献县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7月3日、2020年7月28日、2020年10月13日分别向该公司下达了3次《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该公司均未提供“艳兰牌”油渍净的生产成本和纳税等情况,在举行听证过程中至下达处罚决定前也未能提供。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属网络传销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经对违法所得进行认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016万元,罚款20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浙江筱凡商贸有限公司组织实施网络传销案

  2021年6月17日,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管局接上级交办线索,对浙江筱凡商贸有限公司涉嫌组织实施网络传销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通过发展创始人、市级代理、区级代理、VIP客户等四个层级在河北省区域内开展相关产品销售,至检查时注册会员代理商100余人。依照该公司规则,被发展人员入会后取得代理商资格,按不同层级分别交纳2000元至15000元不等的采购费用,并通过辽宁某公司开发的手机APP软件(“酥咔”App)认购酥咔减肥饼干。销售环节中,普通人以市场统一零售价格向VIP客户购买产品,VIP客户以零售价的9折向区级代理交付货款,区级代理向市级代理按照产品零售价的7折交付货款,市级代理向创始人按照产品零售价格的5折交付货款,层层赚取差价后该公司将部分货款转账给辽宁某公司。根据所提取的河北市场销售清单和“酥咔”手机App认购数据,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该公司在河北市场销售金额84.55万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核算利润为56.03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属网络传销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6.03万元,并给予罚款15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2021年8月,河北省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经查,2020年12月,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引进共享电动单车过程中,制定了《共享电动单车准入基本条件》《“共享电动单车”项目竞争性谈判比选文件》和《“共享电动单车”项目竞争性谈判比选公告》,当月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沧州市城区唯一一家共享电动单车经营企业,且双方于2021年5月签订的《共管合作协议》中约定“根据双方合作的实际运营成果,到期后乙方无违规操作、无不良社会反响且考核合格优先顺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省市场监管局向沧州市人民政府发出了《行政建议书》,建议沧州市人民政府责令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改正相关行为,恢复相关市场的公平竞争。2021年11月,省市场监管局收到沧州市人民政府反馈材料,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已按照行政建议书整改要求完成整改,恢复了相关市场公平竞争。下一步,沧州市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继续做好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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