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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第八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市场监管领域第七十九批)
2022-12-15 11:14:25 作者: 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查食品、日用消费品、特种设备等民生领域12类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现公布第八批全省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案件一:秦皇岛市三粮商贸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大豆油案

  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秦皇岛市三粮商贸有限公司采购散装转基因大豆油分装成预包装5升大豆油,标签标注“小笨榨非转基因大豆油、加工原料为非转基因大豆”等虚假内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涉案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因其法定代表人及生产质量负责人存在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二人处以罚款。罚没款合计50.09万元。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案件二:石家庄市石兴氨基酸有限公司超范围生产销售食品添加剂案

  根据上级交办线索,石家庄市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石家庄市石兴氨基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成品库内L-苏氨酸、L-缬氨酸两种食品添加剂未在该公司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范围内。经调查,该公司自2021年6月至2022年7月生产销售的食品添加剂:L-异亮氨酸、L-色氨酸、L-缬氨酸、一水肌酸、L-苏氨酸、左旋肉碱富马酸盐等六种食品添加剂均超出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所载明的类别。该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石家庄市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和涉案物品并处罚款,罚没款合计28.38万元。

  案件三:香河食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香河食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面条,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和涉案物品并处罚款,罚没款合计6.74万元。

  案例四:邯郸市亿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邯郸市亿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布袋锅巴(五香牛肉味)”经检验,“菌落总数CFU/g”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鸡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和涉案物品并处罚款,罚没款合计6.73万元。

  案例五:晋州市同盛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成品油案

  晋州市同盛加油站销售的E92#车用乙醇汽油,经检验乙醇含量未达到国家标准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没款合计2.98万元。

  案例六: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建鑫物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加油站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井陉矿区建鑫物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加油站正在使用的出厂编号为1901002的柴油加油机(5号枪)经检测,示值误差为2.41%,超过国家规定的±0.3%最大允许误差。该行为违反了《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据《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当事人加油机1台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没款合计3.05万元。

  案例七:文安县陈旭发布含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食品广告案

  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陈旭为了销售产品,自行印制含有“防治心血管疾病、改善便秘、调解血糖”等治疗功能的“沙棘原浆”食品广告向群众发放,并在便民服务信息栏张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万元。

  发现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违规问题,请拨打12315投诉举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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