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春节“放炮”时间大大缩短
为确保广大市民欢度春节,市政府日前下发《关于春节期间销售和有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决定,2013年春节期间,在主城区(包括高新区和正定新区)区域内有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相比往年,今年市民可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减少许多,按照惯例,往年市区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间为:农历腊月廿三、除夕至正月十六、农历二月初二。而今年限定燃放时间为:2013年2月9日(除夕)早7时至次日凌晨1时,2月10日(初一)早5时至晚22时,2月24日(农历正月十五)早7时至晚22时。 《公告》要求,春节期间严禁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医院、疗养院、敬老院、影剧院、公园、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体育场馆、公众娱乐场所、繁华街道和交通主干道、集贸市场、车站内及居民小区、楼房阳台燃放;严禁在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工厂、仓库、加油(加气)站、液化气站周边100米以内及电力、通讯线路附近燃放;严禁在高层建筑、施工工地等重点部位、场所及其周边燃放。 《公告》规定,限定销售、燃放品种。严禁向烟花爆竹零售点和个人销售B级及B级以上烟花爆竹产品、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总药量大于1200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和礼花弹、双响、小礼花、摩擦类、烟雾类等禁止个人燃放的产品。 经所在地安监部门批准的烟花爆竹经营点必须从石市已经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批发企业进货,凭经营许可证、临时占道许可证(非占道经营的自然村除外)、营业执照,悬挂规范统一的标识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销售日期为2013年2月5日(农历腊月廿五)至2月10日(农历正月初一)17:00,配送时间从2月1日(腊月廿一)开始。销售结束后,临时零售网点全部撤除。 《公告》规定,对违反规定者予以处罚。安监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公安机关根据《治安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公告》,对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处罚。对造成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根据情节依法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公告》号召市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限放规定,并主动劝阻、制止不安全行为,积极举报违规违法行为。凡举报查实的,将依照市政府有关规定予以奖励。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市安监局12350;市烟花爆竹稽查大队83836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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