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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电瓶车无故“自燃”向谁索赔

http://www.hebei.com.cn 2014-03-12 15:28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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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者来信一个月前,一家销售某品牌电瓶车的商家在我所住小区广场开展优惠促销活动,我以3999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不料,一星期后,电瓶车在我停放的位置突然“自燃”。因已被烧得面目全非,有关部门只能认定“自燃”系电路故障所引发,但无法确认到底是由于我使用不当,还是电瓶车存在质量问题所致,而商家和生产厂家同样不能给我明确答复。请问,我能否索要赔偿,该向谁索要?

  读者宋佳佳

  【解读】宋佳佳有权选择商家或生产厂家之一索要赔偿。

  一方面,生产厂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六)项和第2条已分别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即就产品质量引发的纠纷,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只要生产者不能证明损害与自身无关,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正因为生产厂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电瓶车“自燃”,是由于你的故意或过失行为所致,也不能证明存在其他免责事由,决定了虽然鉴定部门不能作出明确答复,但生产厂家同样难辞其咎。更何况你当时并未充电,也未驾驶,根本就不存在不当行为。

  另一方面,宋佳佳也具有索赔选择权。《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也指出:“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即虽然举证责任在于生产厂家,但你可以按照有利于索赔的原则,选择商家或生产厂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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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电瓶车,自燃,索赔,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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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武亚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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