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意险年3亿暴利背后的侵权清单
今年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与往年不同。不同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20年后,获得了修改。而修改后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于今年3月15日起施行。 这是一个起点,也是一个契机。消费者保护运动从此进入一个新的阶段。缘此,本报编辑部在关注传统领域消费权益的同时,也将关注新类型消费纠纷;在关注普通消费者的同时,也将关注那些“职业打假人”。从今天起,本报六版将陆续推出“3·15典型维权案例”、“职业打假人生存状态调查”等专题,请读者留意。 本报记者张冲 买了航空意外险,你家里人知道吗? 没有你本人签字,保险公司能够通过互联网出单吗? 你的受益人是谁?你知道你可以指定受益人吗? …… 当飞机已经成为大众出行工具,越来越多的人对航空意外保险(简称航意险),已不再陌生。但保险专业律师提出的这几个简单问题,恐怕很少有人注意过。 3月13日,专业保险律师李滨向保监会寄出建议函。建议函揭露了航意险市场存在的问题:一方面因追逐暴利竞争无序,一方面肆意侵害消费者权益。李滨呼吁保监会加强监管,直至取消这种超短期保险产品。 霸气的捆绑销售 “马航失联”,239位国内外乘客的安危牵动着世人心。可能是多年从事保险法律相关工作的思维惯性,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滨的第一反应竟是:“他们买航意险了吗?投保了哪家公司、保额多少?他们的承保信息获得充分的披露了吗?家人知道吗?” 李律师的这种担心要从几个月前说起。2013年12月10日,在成都出差的李滨律师,由其助理通过春秋航空的官网,购买了一张成都飞往石家庄9C8986航班的机票。在赶往机场的路上,李滨无意间发现机票上显示支出了20元的航空意外险保费。助理解释说,航意险是和机票“捆绑”销售的,不买航意险就不能买低折扣机票。 糊里糊涂地就遭遇了航空公司强制保险的“霸王”行为,而且飞机票上根本没有体现是由哪家保险公司承保,保险金额是多少,保险期间的起止,保险责任范围是哪些。 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这一点,李滨律师当然清楚。到达机场后,李滨跟春秋航空公司的人较起真儿来。他找到春秋航空在机场工作人员,要求春秋航空提供保险单和保险条款,现场工作人员竟然不能提供! 对于航意险,由于涉及到被保险人死亡情况的赔偿,还应该遵守保险法的特殊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也就是说,航意险保单的生效,应以被保险人同意为前提。 此外,保监会文件曾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在销售航空意外保险时必须要求被保险人在保单上签字或者书面同意。 李滨律师的航意险保单,在他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竟然卖给了他的助理。 时下,越来越多人选用网络订票的方式出行。但这些网站又惯与个别保险公司进行垄断式合作,“捆绑”销售航意险。 3月11日下午,《法制日报》记者登录春秋航空网,查询2014年3月31日哈尔滨飞往北京机票发现,全天四趟航班的机票价格为299元,是正价机票的三折,但购买这种特价飞机票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捆绑”购买一份20元的航空意外保险,并且指定险种为“华泰基础航意险”。 拒绝指定受益人 在机场,李滨律师除了向春秋航空公司索要保单,还提出:“我要指定受益人”。工作人员对此很诧异,因为很少有人会在保单上填写受益人的姓名。连保单都不能提供,指定受益人的要求,自然无法满足。 指定受益人,是保险法赋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权利。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保监会文件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投保人的要求在保单上列明受益人姓名、地址等相关信息。 李滨律师介绍,不指定受益人,意味着按法定继承顺序分配保险金,在出现保险理赔情况时,会非常复杂。 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一旦被保险人死亡,必须将事实告知所有法定继承人,并且必须由所有法定继承人都提出理赔申请。2010年,李滨曾以保险专业律师的身份亲自参与“伊春8·24空难”保险理赔工作。在处理理赔过程中,就遇到了受益人没有指定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一位遇难者的父母年事已高,亲属不想让其马上知道被保险人死亡的事实,导致理赔程序延迟。 另外,在航意险没有指定具体的受益人时,按照法律规定,保险金将被平均分配给所有的法定继承人,这很可能是违背亡者的意愿的。李滨认为,指定受益人是投保航意险当中的重要环节,可以指定某一个受益人获得百分之百的份额,也可以指定多个受益人分别获得不同的受益份额,还可以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作为受益人。 东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保险系主任李丹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目前,大多数购买航意险的投保人很少了解自己有指定受益人的权利,导致乘客投保航意险一律被确定为“默认状态”,保险公司不主动提醒乘客可以指定受益人的已经成为行业习惯。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除了由于普通百姓对保险知识的匮乏,更重要的是,保险企业多是以合作垄断的形式与票务公司、票务网站和机场合作,造成投保人不能自由选择,保险公司也就无需通过提升服务来争取客户。 拒绝邮寄保险单 李滨律师向春秋航空公司提出的第三项要求是提供保单邮寄服务。 李滨的这项要求也是有依据的。保监会文件规定:保险公司在投保人需要时,应当在出单点向投保人提供邮寄航空意外保险保单的服务。 现实生活中,航意险往往是航空旅客自己购买的,而航空旅客又在航班上,若发生空难事故,可能导致自己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并不知道上述保单的存在。这大概是保监会要求提供邮寄服务的初衷吧。 虽然有明确规定,遗憾的是,经过与保险公司的一番联系后,春秋航空还是无法满足李滨的要求。 为了不影响其他同机乘客,李滨做出的妥协是飞机正常起飞,但春秋航空公司或该航意险的承保公司华泰财产保险公司必须事后为其邮寄保单,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航班的乘务长在春秋航空的旅客意见簿上记录下来李滨律师的要求,答应向公司高层反映。 2013年12月26日,华泰财险将“华泰保险公司航空意外伤害保险单”和保险条款邮寄给了李滨。 每年3亿的暴利 2009年,李滨律师曾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公开航意险经营收入与理赔额度的有关信息。保监会在信息公开回复中披露,2004年至2006年,全国航意险共收取保险费6.6亿元,支付赔款仅为1140多万元。 李滨认为,巨大的收入与赔付差额,使得保险公司及其保险代理公司对航意险垄断利润的追求从未有任何的放松,即使互联网保险渠道的开拓,亦未使这一特有的经营模式发生任何改变,甚至更加严重。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在航意险市场上一方面获得者高额垄断利润;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又不惜以牺牲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方式进行经营,这无论是在法律层面,还是从商业道德层面均是说不通的。 3月13日,李滨律师向中国保监会寄出建议函,希望中国保监会能够尽快切实解决航意险被特定销售渠道捆绑强制销售的问题、部分航意险价格显失公平的问题、剥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问题、保单信息及条款内容的告知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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