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收1.8元赔500 消费者依据新《消法》获赔
近日,辽宁省辽阳市一消费者在超市购买蒜苔被多收1.8元,后经与超市协商,超市向其退回1.80元,并赔偿了500元。这是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辽宁省消费者首次依据新《消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获得的兜底性高额赔偿。 3月16日晚17时50分,辽阳市消费者高先生和妻子张女士,在辽阳市某大型超市购物结账时,无意中发现标签价格为每斤4元的蒜苔,在收银台变成了每斤4.90元,他们买了1公斤蒜苔,被超市多收了1.8元。消费者打电话向辽阳市消协咨询,商家是否属于欺诈?如何投诉解决? 依据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辽阳市消协回复消费者,超市的这种做法已经涉嫌价格欺诈,其应获得“退一赔三、最低500元”的赔偿,消费者可以先找商家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再到消协投诉。 得到消协回复后,高先生找到超市经理反映问题,超市经理当场向消费者赔理道歉,退给消费者1.8元多收的货款,并赔偿了消费者500元。 据悉,新《消法》第五十五条将旧《消法》第四十九条的双倍赔偿变为3倍,并设500元为兜底赔偿,加重了对经营者欺诈情形的惩罚力度,能够很好地威慑经营者的不法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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