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车“旧件充新”属侵权行为 可要求3倍赔偿
消费者保养汽车时换下的旧零件,被4S店回收“再利用”当新件在维修时卖给新车,这样的事情现在时有发生。辽宁省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提醒,汽车维修“旧件充新”属于欺诈侵权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三倍赔偿。 近日,辽宁省盘锦市消费者杨先生买了一款汽车,开行几个月后发现车底漏机油。送修后,4S店称油底壳漏损,因不在三包范围之内,需要付费换件维修。杨先生按照换新件和工时费用付费维修,取车时却发现4S店给换的是旧油底壳。杨先生无奈向工商部门投诉。 工商执法人员认为,无论是三包期的免费包修义务,还是消费者自费维修,作为经营者应使用与消费者约定相符的质量合格的原厂配件,用旧件顶新件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经调解,4S店向消费者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并同意给消费者换成新的油底壳,消费者表示接受换新,不再要求赔偿。 辽宁省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负责人表示,4S店旧件顶替新件的做法显然属于欺诈的侵权行为,类似行为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三倍赔偿。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应积极主张权利,惩治欺诈行为。此外,经工商调解后,消费者应尽快主张权利或兑现赔偿,以免时间拖延过久难以处理或造成二次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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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汽车维权,旧件充新,侵权行为.再利用零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