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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驾发生车祸 4S店连带担责

http://www.hebei.com.cn 2014-04-30 15:25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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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4S店指引试驾车辆时与骑车人相撞,造成骑车人重伤,骑车人将试驾人、4S店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77万元。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21万余元,试驾人及4S店在事故责任范围内赔偿60万元。

  2012年9月23日,樊某来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某汽车4S店欲购车。在4S店工作人员的指引下,樊某试驾车辆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怡乐西路某路口时,与骑自行车的刘某相撞。该起事故经过交管部门认定,樊某与刘某负同等责任。事发后,刘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其伤情经诊断为急性重型颅脑损伤、失血性休克等。后经鉴定机构鉴定,刘某的伤残赔偿指数为60%。治疗期间,仅医药费部分刘某就支出近13万元。2013年8月,不堪重负的刘某向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樊某、4S店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近177万元。

  庭审中,法院认为,樊某在试驾车辆过程中与刘某发生交通事故,并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事故同等责任。4S店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和销售者组织潜在购车人进行试驾属于商业行为,系其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作为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承保公司则应在保险赔偿限额内先行赔偿刘某的各项损失。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刘某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樊某、4S店连带赔偿刘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0万元。

  一审判决后,4S店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经过审理,二审法院驳回了4S店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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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中国消费网
责任编辑:武亚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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