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喜宴折肋骨问酒家安保责任
酒店拒赔偿愿给精神抚慰金 5月4日,记者电话联系在家静养的付女士。她告诉记者,住院花费了3万余元,出院后还要卧床休息2个月,加上误工费、陪护费等,可能还要花费3万元左右。酒店拒绝赔偿后,她在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做了鉴定,鉴定结果为伤残等级10级。 记者看到,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被鉴定人付女士伤残等级为10级;自受伤之日起,全休时间为90日,营养期限为2周,护理期限为4周。 5月5日,记者来到合味源酒店采访。酒店副总经理熊伟称,付女士摔伤后,酒店工作人员当时就建议陪同她去医院诊治,但她拒绝了。接到付女士家人的电话后,酒店及时派工作人员前往景德镇探望,尽到了有关责任。 熊伟对记者说,付女士在酒店包厢摔倒,可能是其他原因所致,因为按照惯例,每天上午10点左右酒店工作人员会拖地,不可能在客人来的时候还在拖地。付女士11点多到包厢时,卫生间门口不可能有水渍。考虑到付女士是在酒店内摔倒受伤的,酒店愿意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金,具体金额双方还在协商之中。 记者现场查看了付女士就餐的201包厢。在包厢内的卫生间内外,记者没有看到“小心滑倒”之类的安全提示。只在酒店一楼的公共卫生间门口,有一个黄色的警示牌,提示“小心慢走”。对此,熊伟解释称,为了酒店的美观,酒店不可能在包厢内粘贴类似“小心慢走”之类的警示牌,但工作人员口头的安全提醒是经常有的。 经营场所须尽安全保障义务 近日,记者采访了江西明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海水。张海水认为,根据新《消法》第十八条,酒店经营者对消费者有安全保障义务。付女士在酒店包厢内的卫生间门口摔伤,酒店应承担责任。在此次摔伤事件中,消费者也有不慎的地方,应承担部分责任。 南昌市东湖区消协秘书长姚红珍同意张海水的观点。姚红珍说,依据新《消法》有关规定,付女士是在酒店包厢内的卫生间门口摔成骨折,酒店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诿。消费者在酒店、电影院等场所消费时,不仅要保护好自己的财产安全,更要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一旦发生意外,要第一时间在经营者的陪同下前往医院诊治。既避免商家推脱责任,也避免伤情恶化。 记者发稿前获悉,江西省消协正准备组织经营者和消费者协商,以促成双方尽快达成协议。 新《消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新《消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新《消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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