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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虚假信息泛滥 若侵权发布者担责

来源: 中国消费网 作者: 任震宇 2014-05-20 16: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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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者对内容负责

  显然,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微信公共账号所有者的法律义务、法律责任是比较明确的,那么,作为微信平台的提供者又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对此,胡钢认为,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很完善。不管是国务院制定的《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还是全国人大颁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相关的法规,都明确规定了网络平台提供商有对平台上的信息内容进行管理的义务。

  “但目前法律没有规定网络平台对信息的审核义务。”赵占领告诉记者,由于网络上的信息内容十分庞大,可以说是海量信息,要求网络平台提供商对发布的每一条信息都进行审查是不现实的。而且这些信息包罗万象,审核团队成员也不可能对各种知识都精通,除了一些可以用常识判断的虚假信息外,相当一部分信息并不是那么好判断其真实性。“当然,一些明显的违法信息,网络平台还是有管理、删除义务的。”赵占领补充道。

  微信服务商也有责任

  那么,在什么样的情况下网络平台需要承担责任呢?胡刚和赵占领都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实行的是“告知—删除”原则,即当事人告知网络服务平台删除不良信息,如果删除则网络平台不承担责任,如果未删除,则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胡钢认为,微信服务商对虚假信息的处理,也应该参照类似的认定方法。而对明知或应知的标准,可以分为几种情况:

  一是如果相关管理部门已经公布某些信息为虚假信息,而微信服务提供商未能及时删除微信公共账号发布的同样信息,行政部门可以追究微信服务提供商的连带责任,进行行政处罚。

  二是微信公共账号发布的虚假信息所涉及的利益相关人,向微信服务商提出交涉,并提出证据证明该信息为虚假,那么微信服务商则有义务删除该信息,如果未删除,则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胡钢举了一个例子:某微信公共账号发布了一条虚假信息,第一个消费者受骗买了其推荐的产品,那他可以追究公共账号所有者的责任。如果他将自己受骗的事实反映给微信服务提供商,微信服务商因此证实该信息是虚假的,但未及时处理,第二个消费者又受骗,那么第二个消费者可以在追究公共账号所有者责任的同时,追究微信服务商的责任。

  但赵占领认为,如果消费者真要追究运营商连带责任,会比较困难。因为消费者要追究其连带责任,就必须证明自己确实在此微信公共账号上看到这个谣言,而且是受了该信息影响才导致自身权益受损,这在证据证明上相当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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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微信,虚假信息,公众号,侵权发布,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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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武亚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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