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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风收割机“咬手”谁担责 农机安全敲警钟

来源: 中国消费网 作者: 李建 2014-06-05 09: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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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谁担

  2013年9月26日,朱万朋将时风聊城公司及经销商诉至任丘市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9万余元;判令撤销原告与被告玉米收割机买卖合同,机器退还被告,返还原告购机款5.9万元;判令增加赔偿原告3倍购机款17.7万元。

  今年2月20日,任丘市法院委托的任丘市法医鉴定中心出具了鉴定意见,朱万朋右手损伤属于七级伤残。今年5月29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时风聊城公司辩称,收割机输送槽改变结构与朱万朋受到伤害无因果关系。输送槽的功能是把摘下的玉米棒子输送到货厢中,无论怎么改也不会与割台堵塞有关。即使割台存在易堵塞的情况,也只是存在产品缺陷,有可能导致用户伸手去清理,但不是必然用手清理。因此,它与朱万朋右手受伤是一种可能性的间接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直接关系的伤害不会得到赔偿支持。

  其次,厂家在机器上贴有醒目标识,在说明书中反复说明堵塞时必须停机操作。朱万朋违规操作是导致受伤的唯一原因,与机器没有关系。第三,朱万朋没有农机操作证,严重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应自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时风聊城公司承认违反程序、脱离监管,应被处罚,但同时认为停补贴与朱万朋受伤两件事之间没有牵连,并称改型尽管未按规定申报,但事实上却是“越改越好”。

  朱万朋认为问题就出在输送槽上,因为输送槽的工作状态会影响到割台,如果是偏置结构,割台不会出现堵塞,即使有堵塞,也会自行跌落在地,不会出现人去清理的现象,也就不会造成人员伤残。

  朱万朋的代理人曹巍律师称,时风聊城公司改变机器结构,依法应当经相关部门认证,其未经认证,以中置结构的机器冒充偏置的机器销售,违反了《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侵犯了原告对商品的知情权,买卖合同存在重大误解,属欺诈消费者,原告有权主张退还购机款,并要求给予加倍赔偿。同时,机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原告受伤与时风聊城公司擅自改动结构有直接关系,原告的损失应由时风聊城公司承担。

  加强监管

  庭审结束后,曹巍拿出从农业部官网上下载的农办机〔2013〕26号文件,以及《甘肃农民报》2013年8月12日刊发的一篇题为《问题“时风”坑苦农民》的报道。记者看到,文件及报道中称,2012年玉米收获期间,时风4YZP-2型自走式玉米收割机在甘肃省金塔、高台县等地作业时,先后发生9起致农民伤残事故,引起重大群体质量投诉事件,且均为中置结构。文件要求甘肃省农机局代表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对时风聊城公司进行告诫谈话,责令其做出深刻检查、加强整改;继续组织开展致伤致残事故原因调查分析。

  针对厂家“没有农机操作证、违规操作”的指责,朱万朋说:“经销商没有告诉我相关信息,机器的安全系数太低,割台每几分钟就堵,厂家为什么不配备专用的清掏工具?”

  近年来,国家对农业机械的补贴投入越来越大,联合收割机拥有量迅猛增加,致人伤害事故时有发生。河北省农业厅农机鉴定站一位工作人员称,农机管理部门在这方面还有大量工作要做,当务之急是对农机手进行引导,逐步把农业机械的注册登记、定期检验、交强险投保等纳入日常工作,同时建立起一套处理农机安全事故的机制,并逐步规范化、法制化。另一方面,农机生产企业在产品开发过程中,要有前瞻意识,除确保产品质量外,还要站在使用者角度,对可能发生的危险操作从产品设计上尽可能地避免,对不能避免的危险操作行为,要设计醒目的警示标志。对已经出现的安全问题,要及时对产品进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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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时风,收割机,咬手,责任认定,农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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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武亚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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