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长城网>>消费维权>>工商专区

工商总局:禁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

来源: 中国消费网 作者: 原金 2014-06-13 09:25:30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面对日趋复杂的反垄断局势,国家工商总局决定对《反垄断法》进行细化,专门针对知识产权滥用导致市场垄断的行为出台相应细则。

  昨日(6月11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公告,公开征求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的意见。

  据《每日经济新闻(微博)》了解,国家工商总局此举是为了增强《反垄断法》的操作性,提高反垄断执法透明度。

  自从《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反垄断就成为国家工商总局的主要工作之一。据了解,近年来国家工商总局查办反垄断案件数量呈逐年较快增长态势,2009年立案1件、2010年立案2件、2011年立案7件、2012年至今立案14件;从查办案件类型看,覆盖了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三类行为。

  本次《规定》所涉及的内容也属于上述三类,《规定》从五方面规范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明确了“为了保护竞争和激励创新,制止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禁止经营者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达成垄断协议。

  除此之外,还规定了若干特定类型的行使知识产权行为是否构成相关垄断行为,如专利联营、标准制定和实施中的行使专利权行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行为以及滥发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函等。这些行为可能分别或者同时构成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但主要涉及后者。

  国家工商总局对违反该细则的处罚也相当严厉。

  《规定》明确,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构成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仅仅是垄断协议,如果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也将面临相同的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声明:长城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新闻纠错、新闻爆料联系方式:15511386191 QQ:648308142 。

关键词:工商总局,反垄断法,禁止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

分享到:
打印 收藏本页
责任编辑:武亚宁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