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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商拒将承诺纳入合同省消委会承诺仍有效

来源: 大洋网 作者: 2014-06-20 15: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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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网讯(记者孔筱通讯员粤消宣)今日,大洋网从广东省消委会获悉,2014年5月,省消委会共接待来访、接受投诉咨询971人次,其中接到消费者投诉280件,同比分别增长110.63%,90.05%。其中,价值百万的宝马车送去美容,车玻璃反而被划损,店方不愿意承担责任;广州后花园有限公司不愿意将广告承诺列入合同是经典投诉案例。

  送汽车去美容玻璃反被刮花

  刘小姐在倚云国际汽车用品广场C102-103号店为其新购的宝马mini cooper贴车膜,贴膜后车玻璃出现多处划损,向店方索赔未果遂投诉至省消委会。经了解,车玻璃的多处划痕分布在侧窗玻璃和前后挡风玻璃,尤其以前挡风玻璃长4厘米的划痕最深,肉眼及手都可以感触到。车膜店负责人承认划痕系工人操作不当造成,但就赔偿事宜双方各执一词,陷入僵局。

  刘小姐称在贴膜前已多次叮嘱工人要小心,而车膜店负责人一再表示他们经验丰富绝不会出现问题,又强调过百万的名车也按同样的手法贴膜均没出现划损情况。事发后,刘小姐认为车膜店夸大施工水平直接造成玻璃划痕,应赔偿更换玻璃的费用,但车膜店负责人认为划痕并不严重,完全可以修复,表示愿意承担打磨修复的费用。其后刘小姐向4S店咨询得知玻璃划痕无法通过打磨修复,原因是打磨过的玻璃,结构可能发生改变,抗压与耐热能力不能保证,只能整块更换,即使整块更换,也无法与原装的密闭性相比。

  (图片来源于网络)

  刘小姐向店方反映此情况,但车膜店负责人不予采纳,坚持认为车玻璃划痕并未严重到需要更换的程度,拒绝赔偿更换全部玻璃的费用。对于店方的强硬态度刘小姐只好让步,仅要店方赔偿其中损坏最为严重的前挡风玻璃(约6000元),但店方负责人却声称,他仅是出售车膜,贴膜工人并非其店员工,只是临时请来帮忙的,玻璃划损的赔偿责任应由施工工人承担,他无需代替工人承担任何责任,仅愿意补偿车膜价值1500元。消费者面对店方夸大服务水平,事发后又反复其词、逃避责任的态度大为不满,表示若调解不成便向法院起诉。此案仍在跟进处理之中。

  省消委会点评:店方应该负责任

  本案中存在两个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一是消费者与车膜店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二是车膜店与贴膜工人之间的雇佣关系。从消费者角度出发,在消费过程中遭受财产损失,消费者享有求偿权。根据消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由于车玻璃具有不可修复的特性,消费者要求更换的,店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车膜店出售的不仅是作为商品的车膜,而是有偿提供汽车美容服务,车膜价格中已经包含贴膜的劳务费,车膜只是汽车美容服务的载体。因此,店方仅就车膜费用作出补偿而回避因操作不当造成车玻璃损坏的责任,省消委会认为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此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店方与贴膜工人之间已经形成了雇佣关系,即使贴膜工人并非其店内员工,但工人受店方负责人指示施工,对内向店方负责;而接受劳务的店方对外向消费者负责,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此,店方推诿责任,把赔偿责任转嫁到受雇工人身上没有法律依据。

  最后,省消委会建议广大消费者面对琳琅满目的汽车美容服务,在选择之前最好先就价格、工艺水平、损坏赔偿责任认定等事项咨询清楚,货比三家再行决定。

  开发商不肯将广告承诺列入合同

  廖先生于今年5月8日参观了清远市广州后花园有限公司的展示厅和样品房。在看到广告牌中明确表示给予业主交通、医疗、教育、价格共四个方面承诺后,廖先生认为适合投资自住便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后发现购房协议中的特别提醒违背合同缔约自由原则:“乙方在签订认购书前已经仔细阅读甲方公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四》……及一系列附件、附录的条款内容,同意并认可前述合同、须知及资料中所有的条款内容,不得删除修改任何内容。”

  随后,廖先生向销售中心相关负责人提出质疑,要求把前述承诺以补充协议的形式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否则退还定金,但开发商不同意添加,并称廖先生签订协议书表示已经同意协议里的一切内容,由于消费者一方原因拒绝签订购房合同的不予退还定金。廖先生认为开发商拒绝将广告中的承诺载入补充协议,意味着其广告只是招揽业主的手段,无法保证业主的预期利益,坚持要求退定金。就此问题双方协商无果遂投诉至省消委会。在省消委会的努力调解下,开发商同意退还定金,主动联系廖先生退还了20000元定金。

  省消委会点评:承诺未入合同仍有效

  本案中,开发商的一系列广告明确以“承诺”等字眼表述,消费者完全有理由相信广告中的描述将成为商品房的附加值,该广告对商品房的价格和促使消费者进一步签订购房合同有重大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本案中开发商的广告应该视为要约,若消费者购买该房产,而开发商没有兑现广告中的承诺,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消费者签订的购房协议书中“特别提醒”属于格式合同,开发商应尽必要的告知义务。

  根据消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此特别提醒应为无效条款,无法免除消费者合法权益。综上所述,我会认为开发商为达到良好的广告效应,往往用非常吸引消费者的用语制作平面广告,此类广告对房产的定价与消费者的购买意欲都将产生重大影响,其表述可以视作合同条款,即使不载入合同,也不影响其效力。

  省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择房产时不妨留意广告描述是否存在允诺性质的用语,建议保留广告宣传单或采取拍照等形式留存,万一出现广告承诺不兑现的情况,便可以此作为第一证据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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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地产商,拒将,合同,省消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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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春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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