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半夜摔骨折 医院补偿两万元
重庆市江北区患者谭老伯在重庆一家康复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不慎从病床旁边的椅子上摔到地上,导致左股骨粗隆间骨折,产生医疗费用4万多元。病人家属认为医院应该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医院则认为他们没有过错,由此引发赔偿纠纷。近日,经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医疗纠纷巡回法庭调解,医院补偿患者人民币两万元。 今年75岁的谭老伯于2013年12月16日因脑出血先后入住重庆市江陵医院、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治疗,于今年1月3日转至康复医院进行康复治疗。由于谭老伯的子女3人都是上班族,无法长时间请假照顾父亲,因此谭老伯转院到康复医院时,家属特意询问医院能否提供护工,医院答复说可以提供,并称“家属如不满意,医院还可调换”。 在医院的引荐下,60岁的护工桂必清与谭老伯家属达成口头协议:进行24小时护理,每天80元的护理费由家属支付。 谭老伯及其子女对医院的康复治疗比较满意,在护工的搀扶下,谭老伯可以下床行走。然而,不幸的事情发生在5月15日凌晨3时5分。护工按谭老伯吩咐,将他从病床上抱到了旁边的椅子上,随后两人继续睡觉。突然,咚的一声,谭老伯从椅子上摔到了地上,右侧臀部着地,左髋部疼痛剧烈,左下肢无法伸直。主治医生初步诊断髋关节有骨折的可能,随即与家属联系,并建议转院治疗。 主治医生和护工随120急救车,将谭老伯送到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骨科,并办理了住院手术,护工垫付了5000元住院费。 经拍片检查,谭老伯被确诊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须手术治疗,手术费用3万元左右。谭维等家属认为,老人是在医院摔伤的,护工也是医院的人,因为医院收了护工的管理费和押金,表明两者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因此医院应当承担老人摔伤的全部责任,这笔费用自然应该由康复医院垫付。 康复医院分管业务的何副院长在答复家属时说,在责任没有划清之前,院方无法垫付这笔费用,只能由家属自行垫付。再说,老人摔伤的责任在于护工,医院并无过错。 记者在医院提供的一份《情况说明》上看到,医院指出,护工并非医院的工作人员,由家属自己聘请,其报酬由家属直接支付,护工与医院没有任何劳动关系。医院以前每天收取过护工5元钱,实际上是“物管费”,是护工在医院照顾病人时产生的水电费、空调费、微波炉费等。至于200元押金,是由于护工并非医院工作人员,只是临时受雇于病人,而医院各科室有很多医疗设备,为了不让护工随意损坏医疗设备,而设立了押金制度。当护工离开医院时,押金将会退还。另外,老人的病情是二级护理,入院时已告知家属需留陪伴,在生活上进行一对一的照顾。家属在《住院须知》上已签字,表明知道医院的这一规定和要求。 截至目前,老人已在医院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4.8万余元。医患双方仍就费用垫付问题争执不下,于是双方诉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医疗纠纷巡回法庭,请求裁决。 巡回法庭审理认为,护工应承担违约责任。患者家属与护工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护工应按合同约定照顾好患者,保证其人身安全。在这起意外事故中,护工显然没有尽到责任。另外,患者神志清楚,有分辨能力,对意外摔伤,自身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患者的3个子女,没在父亲身边照顾,也有一定的过错。医院尽了告知义务,家属签了知情同意书。医院的病床、椅子结实完好,地面是防滑地板胶,不存在因医疗、护理、环境的原因导致患者摔伤。然而,老人毕竟是在医院住院期间摔伤的,医院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近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康复医院一次性补偿患者人民币两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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