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美容不成反受伤 经消协调解获赔千元
记者近日从安徽省天长市消费者协会获悉,该市消协近日成功运用《消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调解了一起因敷贴美容面膜导致脸部皮肤受伤的消费纠纷,消费者获得1000元赔偿。 6月9日,天长市民董女士来到位于该市天发广场的一家美容店敷贴面部修护面膜,随后面部皮肤出现过敏反应,脸部浮肿。之后,董女士联系商家协商赔偿事宜,但是商家认为不是产品质量问题,所以不愿意承担责任,董女士只好向天长市消协投诉。 接到投诉后,天长市消协迅速开展调查,并组织调解。消协工作人员向美容店负责人指出,根据《消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消费者自接受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美容店经营者应举证消费者过敏的原因。美容店经营者表示无法举证,最终与消费者达成协议,美容店一次性补偿董女士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治疗费等相关费用共1000元,当事双方对此结果均表示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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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医疗维权,美容面膜,消费纠纷 |
责任编辑:武亚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