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多收8.9元货款 赔消费者500元
近日,河北省承德市工商机关依据《消法》调解了一起消费纠纷,消费者获得保底赔偿500元。7月20日晚,消费者许先生在承德市双桥区某超市购买了一盒蚊香,标价2.6元,回家一看,发现小票显示收费价格为11.5元,被多收了8.9元。许先生认为超市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按照《消法》给予赔偿,被商家拒绝。随后,许先生拨打12315消投诉,希望工商机关给予处理。 承德市12315中心接到投诉后,及时将该投诉分转至承德市工商局南营子分局。工商人员到现场调查,原来超市开展促销活动,蚊香促销价为每盒2.6元,但收银台没有按照促销价为消费者结账,导致消费纠纷。工商人员认为,许先生投诉情况属实,超市存在价格欺诈行为。 依据《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南营子工商分局调解,许先生和超市达成协议,超市赔偿许先生500元,超市负责人向许先生赔礼道歉。 为避免类似情况发生,工商人员对超市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经营者诚信经营,为消费者提供和谐、安全的消费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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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武亚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