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美行业乱象丛生,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医美机构在消费者中制造“容貌焦虑”“身材焦虑”情绪,虚假宣传、过度宣传等问题凸显。有的机构虚构诊疗前后对比图,有的一味鼓吹产品或服务疗效,通过使用虚假案例、虚构疗效等方式,对医美效果进行夸大、虚假宣传,对风险、后遗症避而不谈。规范医美市场营销宣传,不仅要清除虚假、夸大宣传等弊病,也要整治通过“软文”“种草笔记”等形式进行植入推广、虚假营销等变相误导公众。
10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医美领域10件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浙江省台州艺星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因虚假宣传整形功效被列入其中。
案情显示,2020年6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新氧医美平台上的“氧气zuzmc的美丽日记3.11假体隆胸”“爱末回生的美丽日记 6.15鼻部多项”医美案例为艺星集团内其他医院案例,并非当事人医院真实案例,但当事人在案例下标示“医院:艺星整形美容医院(台州旗舰店)”。同时,当事人在网站上使用病人形象作宣传,展示手术过程以及手术后效果照片,使用虚假案例对自身进行商业宣传,容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5万元。
为此,记者向新氧科技相关负责人发去问询,但截至发稿,尚未得到回复。
图片来源:天眼查
但这并不是台州艺星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第一次遭到行政处罚。
天眼查显示,2021年10月18日,台州艺星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因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10000元。
2021年6月21日,台州艺星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因发布医疗广告内涉及的“不松弛、拒绝反黑、告别反弹”等描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未经审查的情况下发布医疗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处以罚款12000元,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2021年1月6日,台州艺星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因虚假宣传及未明码标价等行为,被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立即改正,并罚款共计25.2万元。
2020年3月20日,台州艺星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因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被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5000元。
2019年8月2日,因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经济开发区区公安分局决定给予台州艺星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