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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检察院发布三起长城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2022-03-23 10:42:01 作者:蔡洪坡 郑可欣 来源:长城网

“长城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新闻发布会现场。长城网·冀云客户端记者 蔡洪坡 摄

  长城网·冀云客户端讯(记者 蔡洪坡 郑可欣)3月22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长城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自2020年6月,全省检察机关部署开展“长城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以来,截至目前,共立案办理长城保护公益诉讼案件174件,发出检察建议103件,磋商办理76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1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件,有力促进了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全面履行长城保护监管职责,推动长城保护工作向法治化、规范化进程持续迈进。

  为进一步提高全社会长城保护意识,宣传长城保护的法律法规,凝聚长城保护工作合力,推动长城保护工作落地落实,省检察院发布三起长城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一:保定市人民检察院诉某石料加工有限公司侵害长城历史风貌、环境风貌及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简要案情】“明长城—紫荆关段”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被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名录。2021年3月22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省文物局开展长城重点点段实地调研踏查时发现,在“明长城—紫荆关段”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建有一石料加工厂,对古长城遗迹的历史风貌、环境风貌以及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遂将该线索交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办理。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调查。通过调阅涉案企业信息、行政执法卷宗和涉案区域历年卫星遥感数据,无人机航拍、卫星遥感测绘、询问企业及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咨询专家、委托司法鉴定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完整呈现了涉案区域公益受损的全过程。4月29日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发出诉前公告,6月23日依法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被告限期拆除其石料加工厂,将其破坏的生态环境限期修复至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若不能完成修复工作,则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717876.13元,赔偿林地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528397.81元和破坏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金528397.81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承担鉴定费4万元。2021年9月29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当庭表示不上诉并在判决后主动拆除违建厂房,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应缴纳的各项费用共计1117927.62元已全部缴纳。

  【典型意义】

  长城以其沧桑古朴的历史风貌、环境风貌,体现着中华民族爱好和平、自强不息的精神和文化。针对破坏长城历史风貌、环境风貌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履行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的检察职能,让侵权人在承担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文物历史风貌、环境风貌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同时,通过提起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等额的惩罚性赔偿,进一步加大了侵权人的违法成本,对侵权人以及全社会起到了良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进一步强化了全社会对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

  案例二: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燕秦长城保护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简要案情】

  1982年7月23日,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域内的“燕秦长城”被公布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20年10月,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围场县检察院)在开展“长城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辖区内的燕秦长城遗址存在不同程度的自然损毁和人为破坏,保护现状堪忧。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0年11月4日,围场县检察院决定立案调查,对辖区内的长城遗址进行了全面踏查。调查过程中发现,县供销社计划建设存储库及物流中心的地块有6357.85平方米土地位于燕秦长城什八克一段建设控制地带内,如进行开发建设将对该段长城遗址历史风貌和环境风貌造成严重破坏。2020年11月19日,围场县检察院分别向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和老窝铺、西龙头等乡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各相关部门依法全面履行长城遗址保护监管职责,及时维护、修缮和治理长城遗址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问题;完善保护标识设置;对在长城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依法严格控制审批。

  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和有关乡镇政府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召开了联席会议,迅速组织对长城遗址进行维护修缮和治理,增设长城保护界桩,安排专门人员加强日常巡查,制止村民在长城建设控制地带内开荒、种地等行为。同时,县旅游和文化广电局立即向县政府作了专题汇报,县政府协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位于长城建设控制地带内的6357.85平方米规划建设用地从原地宗剔除,划拨归县文物保护所管理,并将文物保护工作经费由原来的每年5万元增加到每年20万元,为文物保护所增加编制2人,文物保护员由原来的5人增加至8人,并组织开展了对文物保护员的专业培训。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运用检察智慧,全面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调整建设规划,压实属地责任,促进长城保护各项法规制度落实。推动职能部门与当地政府同频共振,同向发力,形成工作合力,强化属地治理、源头治理、系统治理,营造了齐抓共治的良好氛围。同时,针对文物保护部门执法力量弱、经费保障困难等问题,积极推动当地政府为文物部门增加编制,提高经费保障标准,从源头解决文物保护工作力量偏弱,经费保障不足问题,助力了长城保护工作有效落地落实。

  案例三:唐山市迁西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榆木岭段明长城保护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简要案情】

  2018年以来,唐山市迁西县金厂峪镇榆木岭村在榆木岭长城点段保护范围内违法修建长城登山步道,对榆木岭长城历史风貌和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且给长城墙体造成损毁的潜在风险。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经初步核实,迁西县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6日决定立案调查。经查,2018年榆木岭村委会获批了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村的建设项目,该项目系财政补贴性质,拟开发长城旅游项目。2019年5月底,榆木岭村委会与迁西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总价211万元的施工合同,在榆木岭长城内侧原土路的基础上修建登山步道。该工程未向迁西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县文旅局)履行报批程序。2019年8月13日,县文旅局向榆木岭村委会、迁西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停止施工建设行为,于2019年9月13日前将榆木岭长城恢复原貌。但截至2019年12月30日,该违建仍未拆除,相关职能部门也未采取有效的督促整改措施。

  2020年1月2日,迁西县检察院依法向县文旅局和金厂峪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对榆木岭长城的监管职责,及时拆除该登山步道,依法加强长城保护工作,消除安全隐患。2020年1月因新冠肺炎疫情暴发,相关整改工作被迫中断。迁西县检察院持续跟进整改落实情况,随着疫情防控常态化,再次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召开磋商会议,督促问题整改落实。2020年9月25日,该登山步道全部拆除完毕,并通过了县文旅局现场检查和专家组验收。

  【典型意义】

  长城具有重要旅游开发价值,但是长城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依法依规进行。本案中检察机关针对违法开发利用长城旅游资源的行为,及时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依法向具有长城保护监管职责的当地政府和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并持续跟进督促整改落实。积极搭建与相关部门沟通平台,通过圆桌会议、磋商等形式开展释法说理,达成思想共识,促使有关部门消除疑惑,主动纠错,依法履职,推动违法行为及时整改落实,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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