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实施长线游涨了数千元市民“绕家门口”
新《旅游法》201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旅游法》对旅行社的市场运作和游客的出行都做出了一定的规范,这给旅游市场带来了不小的变化。记者采访了解到,10月1日以后长线路旅游价格均大幅上涨,涨幅都在2000元以上,选择中短线路出行的市民越来越多。 新《旅游法》顺利实施 记者从青岛市旅游局了解到,十一期间新《旅游法》实施顺利。青岛市旅游局政策法规处阎处长介绍,旅游局在假期前已经进行了针对性的宣传培训。阎处长说,十一期间旅游局各分队一直不间断查处旅游违法违规行为,不擅自增加景点和安排购物,执行情况良好,没有发现明显违规的旅行社。“除了自驾车游在某些景点造成一定的交通不畅,没有严重滞留事件和安全事故,整个旅游法的执行可以说很顺利。” 长线游涨了数千元 记者了解到,青岛各旅行社都有不同程度的提价现象。长线旅游价格提高幅度较大,一般在2000元以上,云南桂林等线路收客量有所减少。相反,华东北京等中短线提价在200元左右,加之本来十一就是中短途旅行爆发式成长的时期,收客量增加。而出境游方面,各旅行社多持观望态度,不敢定价,导致成团率低,部分旅行社甚至放弃一些出境游线路。阎处长介绍,涨价后旅行社价位已回归到正常水平。 青岛华青国际旅行社封经理告诉记者,在回访时有游客反映,感觉导游的话少了,显得不那么活跃了。封经理解释,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旅行社从业人员对新法还不适应,导游也过于谨慎,“总害怕自己说多、做多容易违法。”封经理认为这种现象会逐步改善。 另一方面,自由行的客人越来越多。但自由行的发展不足,尚存在“自由行的全程服务提供商没有发展起来”,“游客与旅游服务提供商的信息交互渠道还没有很好地建成”等缺陷。 旅行社收客时间提前 新《旅游法》对旅游市场的各个层面都有很大的触及。港中旅国际(山东)旅行社电子商务中心总经理王周海认为这是“旅游市场法制化的一次进步”。新《旅游法》对旅行社的影响是必然的,但是对不同层次旅行社带来的影响却不可同一而论。“对相对规范化、标准化的较大型旅行社影响较小,对经营低端产品的旅行社可能冲击较大”。 新《旅游法》对旅行社带来的普遍影响是收客时间提前。《旅游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 “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青岛的客人比较慢热,近郊产品、国内产品他们一般较晚时间才报名。旅游法颁布后旅行社就需要承担能否成团带来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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