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打破艺术品 “照价赔偿”引争议
谢正军/图 10岁幼童不小心将艺术品店内寄卖的标价6000余元的商品打破,家长被商家要求按残次品的价格(标价的八折)付款将其买走。近日,北京市消费者李先生向本报记者反映了上述遭遇。虽然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损坏他人财物致使他人遭受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但李先生认为,商家的标价为其单方意愿,未考虑折旧因素。此外,商家在商品安保方面存在问题。如果全部损失均由儿童监护人承担有所不公。在该事件中,商家以6000余元的标价作为赔偿标准是否合理?如果确有安保隐患,商家是否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案例 儿童闯祸家长赔付4800元 “10月5日,我带着10岁的儿子陪朋友逛北京的798艺术区,逛到尤伦斯当代艺术中心,看到有很多顾客在挑选商品,就凑了过去。孩子不小心碰倒了一个花瓶,还把一个一尺高的人物塑像挤到了地上。”李先生说,儿子鹏鹏(化名)好奇心强,看到漂亮的花瓶便走过去摸了起来。可这一摸,却带来了一系列烦恼。 “工作人员说,这个人物塑像是艺术家的骨瓷创意作品,标价6180元。现在坏了,必须照价赔偿。”李先生对记者说,艺术品标价虚高是行业惯例,自己不同意按标价赔偿。随后,商家工作人员称与艺术家协商后,可以将这件商品按残次品处理,接受标价八折的赔偿金。因为有急事,李先生便付了4800元将这件商品拿走,商家称过后可提供发票。 之后,李先生越想越气:“损坏物品要赔偿天经地义,这一点我认可。可凭什么商家说多少钱就是多少钱?” “我们店内的商品都属寄卖,是艺术家自己定的价格。”尤伦斯艺术中心店长邵某在电话中对记者说,他们相信鹏鹏并非故意损坏商品,但这件商品为艺术家谢东的手工限量艺术品,仅此一件,并非日常消费品,定价是合理的。 法律圆桌 应协商赔偿 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 《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市场价格指按照损失发生时侵权行为地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受损害的财产无市场对应价格,可以采用评估等其他方式计算。上述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还规定,侵害财产的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远远超过其行为的预期,承担该赔偿责任显失公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其他方式,确定适当的赔偿责任。 商家以单方定价作为赔偿标准显然不合适。艺术品行业区别于普通消费品,它的价格并非公众所熟知,价格存有一定水分,在销售时有充分的讨价还价余地。如果简单以标价作为赔偿标准,明显对当事人一方不公平。如果双方在赔偿标准上存有疑义,可以找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鉴定,以鉴定结果作为赔偿依据。 安保疏忽要担责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张严方 鹏鹏将艺术品损坏是一起侵权事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其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我国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设计的主要目标是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补偿要以实际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实际损失多少,就赔偿多少。如果商家索要的赔偿金额达到共识,就无可厚非。 但是,鹏鹏将艺术品损坏,并非主观故意,而是一种过失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陶瓷、玉器等易碎艺术品,在安保措施上有更高的要求。如果商家安保没有做到位,那么肯定存有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要么双方责任分担,要么损害方承担适当多一点的责任,具体需双方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司法机构判定。 变为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长歌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亚军 李先生用八折的价格将艺术品买走,双方已完成交付对价,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其遭遇已由最初的民事侵权纠纷转变为合同买卖纠纷。因此如果李先生要继续维权,只能通过司法诉讼解决。《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则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如果李先生能够证明当时尤伦斯艺术中心涉嫌强买强卖,可以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定双方各应承担的责任划分,进而索回自己多承担的那部分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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