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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修改:耐用品举证责任倒置 解决维权难

http://www.hebei.com.cn 2013-10-25 15:30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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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日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在会上表示,消法修改规定了对耐用商品和服务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负担由经营者来承担。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局长何绍仁在发布会上宣布,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闭幕会上,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在解释消法中“生活消费需要”的定义时表示,

  在立法调研中,确实有一些意见提出实践当中怎样理解生活消费需要,对于一些领域像你刚才提到的这些领域适用不适用消法的调整范围,有不同的认识。我们对这个问题反复地研究,曾经几易其稿,最终认为从消法实施情况来看,“生活消费需要”的界定是从消费活动的性质出发作出的,总体上来看是比较科学的。在立法调研中,也考虑其他一些表述方式,也看到一些国外立法例有其他规定的方式,但是这些也不见得比这个更恰当。

  杜涛表示,我认为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我们的生活消费需要,即消法的调整范围,应该是较为宽广、有一定的覆盖性。也就是说,市场交易活动只要是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这一方,从事的是市场经营活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这一方是为了个人或者家庭的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业活动的需要来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只要符合这个标准,都应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立法调研中有一些人提出来,有的消费者消费水平比较高,买点奢侈品、买汽车、去旅游,这些都不是为了生活消费的需要,这种看法是不对的、不正确的。至于你的问题中提到一些具体的领域,我感觉为了生活消费需要也包括为了个人或者家庭财产保值增值的需要。因此,消法这次专门增加了一条规定,规定提供证券、保险、金融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在信息提供方面的义务。

  再比如教育、医疗这些领域,这些领域中的哪些活动能够落到消法的调整范围当中,这在立法调研中,各方面确实有不同意见。但是我感觉绝不是说这些领域中所有的活动都不适用消法。教育、医疗这些领域有一些活动是完全符合我刚才讲的判断标准,这些领域都应该受消法调整,这是总的调整范围。

  杜涛还表示,知假买假的问题也涉及是否属于消法调整范围中的问题。这主要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第2条规定是解决调整范围的,也就是说某一种行为受不受消法保护、适不适用消法都要根据第2条来进行判定。知假买假的问题,在这次修法的过程中各方面关注,我们也作为一个重要问题作了调研,反复考虑这个事情。在修改过程中,各方面对这件事情的认识很不一致,争议非常大。我感觉好像连一个相对多数的意见都难以形成。鉴于这个情况,我们这次修改消法没有就这个问题专门地作出具体的规定。在实践当中,以及在消法施行当中,无论是行政部门,还是司法机关,在处理有关知假买假纠纷的时候,还是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处理。

  杜涛介绍,对耐用商品和服务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负担由经营者来承担。在这次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研中发现,很多消费者都反映维权难,所以这次修法的一个着力点就是切实地解决这个问题。在维权难当中反映比较多的一个问题就是举证难,包括鉴定难、鉴定费用高等问题。因此,我们这次增加了一个条文,即第23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汽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的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杜涛表示,这个条文的含义主要在于举证负担的分配上,而不是责任的承担。我们的法律包括消法和其他民事法律,都规定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经营者要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但是实践当中有的时候要让经营者承担这个义务和责任,就需要有证据证明商品的问题,经营者是也过错的,或者这个问题与经营者的行为有因果关系。按照法律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那么消费者就要举证、证明,包括鉴定,这对消费者是很困难的。现在,有了这个规定以后,对于六个月内发现出现的问题产生争议,举证的负担就转到经营者,经营者要证明这个商品在出售的时候、在消费者购买的时候是没有问题和瑕疵的。

  杜涛强调,列举的商品后面有一个“等”字,这个“等”是等外,不是等内,也就是说还有其他的商品是可以适用这个规定的。这些商品应当与我们列举的这些商品相类似。按照社会一般的认识,使用时间是比较长的,尤其是还具有一些技术含量的商品。因为对于这种商品来说,证明瑕疵问题会更难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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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消法,维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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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央视315
责任编辑:贾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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