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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商家不能自证清白就要担责

http://www.hebei.com.cn 2013-10-28 10:37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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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昨日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这是该法颁布近20年来的首次大修。新消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经过三审,加强了社会诚信建设,充分细化消费者权益,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对新的消费方式特别是网络购物的方式也专门作了规定,对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也进行了完善和补充。

  七大关注点

  网购有“后悔权”收货七日内无理由退货

  修改后的法律增加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除外。

  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擅自推送广告

  修改后的法律强调,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密、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发布虚假广告须负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协会不得搭车“搞推销”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商品服务有欺诈行为“退一赔三”

  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处罚从现行规定的“退一赔一”提高到新修改的“退一赔三”;二是对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规定除追究刑事责任外,明确“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这里涉及的四十九条和五十一条规定的“损失”,不仅包括人身伤害损失、财产损失,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民事诉讼争议中,原告在提出自己主张时要自己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个领域,有时消费者很难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如电冰箱、照相机这些产品,因为不掌握技术等信息,消费者很难证明这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因此新消保法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由经营者来证明自己的产品没有瑕疵,这样经营者若不能证明商品没有瑕疵就要担责。

  篡改生产日期或被吊销执照

  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新消法出炉背景

  网络交易金额6年增加49倍

  谈及消法修改的背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表示,这些年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都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在消保领域也有不少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出现。

  比如互联网的兴起和发展带来了网络销售、网络购物的渐成规模。网络销售交易额、网络零售交易额,2006年是263亿元人民币,2012年是1.3万亿元,6年增加了49倍。网络销售的总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也从2006年的0.3%到2012年的6.3%。

  “在金融服务领域,大家以前接受的金融服务主要是银行的储蓄服务,现在银行、保险、证券等服务也成为日常生活当中经常涉及的领域。消费理念也有很多的变化。所以,这个时候修改消法非常必要。”

  贾东明说:“我们在调研当中也与淘宝网的几位店主面对面进行了交流,店主们讲,加入了无理由退货以后,他们的营业额增长了20%至30%,退货的比例只占到3%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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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消法,网购,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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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贾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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