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二十年首次大修
据工商总局网站消息,10月25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草案召开新闻发布会。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俊臣、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负责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等就本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法律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实施近20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首次大修。新《消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贾东明表示,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消法》到现在已将近20年,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些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都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消保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这部法律需要在恰当的时候作出修改。 贾东明说,此次修改《消法》的基本立法理念,一是总结《消法》实施的经验,切实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二是针对消费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着重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十分关心的突出问题,尽量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落到实处;三是适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增强社会的消费信心。 为此,此次修法主要从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充实细化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同时,在消协履行职能、政府的监管职责方面,此次修法都作了进一步明确。此外,此次修法还加大了惩罚性赔偿的力度。 针对新《消法》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处理消费者申(投)诉并告知一项,刘俊臣表示,工商部门将不折不扣去落实这一规定。一是进一步完善受理、处理机制。严格落实各环节责任,确保从申(投)诉受理到分流、办理、反馈、督办、回复等,每一个环节都有专人负责。二是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特别是落实基层工商分局、工商所的监管责任。三是更新技术手段。目前的行政执法平台以电话为主,网络、短信息以及其他手段为辅,下一步会在信息化建设方面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建好网络申(投)诉受理平台。 按照新《消法》关于抽查、检验的规定,工商部门将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制度,研究探索建立服务质量抽查、检验相关制度,充分运用好新《消法》赋予的行政职能,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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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消费者,消法,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