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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消法: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可罚50万

http://www.hebei.com.cn 2014-03-14 18:54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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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化责任卖家跑了网站得先行赔偿 

  消费者李先生今年7月在第三方平台上购买相机,出现问题后找网络交易平台投诉卖家,可平台给出的调查结果是,“只有卖家的身份证和手机联系方式,经营者的单位名称不详,具体经营地址不详,缺乏对经营者基本信息的有效监督和管理”,李先生因此得不到任何赔偿。

  “卖家跑了,消费者只能认倒霉”,这种“窝囊气”将成为历史。新《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解读】对网络交易平台应当承担的责任,消协解读称,一是在无法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二是在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平台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下,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承担连带责任;三是网络交易平台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防止承诺不兑现。 

  对第三方平台的责任明确,有助于解决实践中网购异地消费,一旦发生纠纷难以找到经营主体,消费者的索赔权得以保障实现。需要特别关注的是,本条所讲主要是网购买卖合同中,网络交易平台何时承担责任的问题。 

  关键词二:“三包”规定

  “三包”扩容首次将全部商品纳入范围 

  “三包”规定的修改,也是此次《消法》修订的一大重点。据中消协介绍,“三包”规定是实现产品质量担保的一种方式。从1985年《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出台起,有关行政部门按照产品不同属性分别制定了一些“三包”规定,比如: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微型计算机、家用视听产品、农机、汽车等。到目前为止,消费领域共有20余种商品享有“三包”规定,但覆盖范围过窄,没有专门“三包”规定的商品就成了纠纷高发区域。  

  新《消法》中,第二十四条明确称,“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解读】中消协解读表示,该条对“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商品”,明确称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并明确了7日之后经营者应承担退货、修理、更换义务的情形,这正是扩大了“三包”规定的适用范围,将原有“三包”规定涉及的仅20余种商品,扩大到了全部商品。  

  退货延限起始日从开票日改为交付日  

  老“三包”规定还有一个缺点,就是退货时限过短。新《消法》明确将“三包”期限的起始时间改为从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明文表述为“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这在一定程度上延长了退货时限。  

  中消协、市消保委解释称,过去,“三包”起算时间是按开具发票之时,但是,有的商品从开具发票到货物交验安装调试完毕,可能还会有将近一周甚至更长的时间,如果将这段时间也纳入三包期限,实际上是间接缩短了三包期限,有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物权法》有关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的规定。  

  【解读】新《消法》有关“三包”规定的条款明确了消费者的优先退货权,规定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更换、修理。解读过程中,中消协、市消保委还特别提醒消费者,依照“三包”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保护隐私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应赔偿  

  才买了新车就有人来推销保险;刚生完孩子就接到了孕婴产品销售商的问候电话;新房钥匙还没到手,装修公司就上门“拜访”;刚拍完婚纱照,第二天婚庆公司就电话推销婚庆策划产品;买一次化妆品,推销化妆品的电话就骚扰不断……这一切消费案例都存在个人信息泄露的疑点。 

  中消协在解读中表示,消费者个人信息也是一种财产,越来越多的企业单位利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机会,收集、出售消费者的信息。将“个人信息应当受到保护”作为消费者的一种权益确认下来,是此次《消法》修订的一大亮点。新《消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新《消法》中新增了一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中消协、市消保委指出,针对现实中个人信息泄露、骚扰信息泛滥的情况,本条规定明确了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原则。  

  但新《消法》同时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中消协认为,这就规范了经营者对所收集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并且限制了商业信息的发送,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一旦泄露了个人信息,新《消法》第五十条认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解读】中消协解读表示,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尚无专门法律,但已有多部相关法律、法规涉及其中内容。但有关规定较为零散,缺乏顶层设计。而此次新《消法》作出了消费领域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规定,对指导具体领域的维权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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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消法,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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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半岛网
责任编辑:刘春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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