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厅收包房费被诉 法院判决返还
为庆祝升职加薪,蒋先生请同事到某餐厅“大搓一顿”,不料结账之时,被告知要另付80元包房使用费。争吵半小时后无果,蒋先生无奈先行给付80元包房使用费,而后,蒋先生将餐厅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某餐厅返还蒋先生包房使用费80元。 蒋先生诉称,他因升职,于2013年8月15日在被告餐厅宴请同事,餐后结账时该店的服务员向他收取了80元的包房使用费。但是该店在他订餐过程中并没有告知他需要包房使用费,其行为侵犯了他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要求该餐厅返还包房使用费80元。 某餐厅辩称,餐厅要求服务人员在顾客预订包间时必须向顾客提示包房使用费收取事宜。蒋先生在进入大包间前服务员就已经明确告知需要支付80元包房使用费,现店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不存在侵犯原告权益的情况。某餐厅提交前厅服务培训教材、员工培训档案、照片(拍摄时间为2013年9月20日)等,证明就包房使用费相关事宜已经向员工进行培训并进行告知。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餐厅提交的前厅服务培训教材、员工培训档案,仅与该店的员工内部管理规程相关,与是否提前告知蒋先生包房使用费并无缺乏直接的关联性,而照片虽可以确定在2013年9月20日餐厅包房内悬挂了“本包间收取80元包间使用费”的提示牌,但该证据的形成时间晚于该店向蒋先生收取包间使用费的时间。法院最终确认餐厅未事先告知蒋先生关于收取包房使用费事宜,其行为侵犯了蒋先生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进而使蒋先生失去了对服务提供者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最后,法院判决餐厅返还蒋先生包房使用费80元。 法官释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该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法律要平等的保护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权和消费服务提供者的正当经营权。作为消费者,其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与之相对应,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即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消费者的知情权系其选择权的基础,只有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信息后,才能行使消费者的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 法官提示 本案的情况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关于包房使用费的收取问题在各个餐厅做法不一致,有些餐厅收取包房使用费,而有些餐厅不收取,让许多消费者颇为迷茫。作为消费者,就餐前一定要向餐厅核实是否收取包房使用费以及收取的标准,同时,就餐后,一定要索要正规的发票或者收据,为以后维权保留相关证据。作为餐厅经营者,一方面应加强员工培训与管理,促使本餐厅服务人员向就餐者全面介绍相关情况,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另一方面应在大堂、包房内等贴相关告知或者在菜单内加以标注说明等,确保全面履行向消费者告知的义务,以免引发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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