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票有效期起争议 消费者告航空公司未告知
记者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49号《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中查找到关于机票有效期的相关规定,客票的有效期为:客票自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如果客票全部没有使用,则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按照规定,刘先生的单程机票没有使用,那就是应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 但刘先生执意认为,用积分换购机票时航空公司就应该主动告知机票有效期,以及机票有效期的起算日,现在由于航空公司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导致机票作废,航空公司按退票处理后,还不退还积分,航空公司的做法就是在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航空公司已经把机票有效期的规定变成了隐性霸王条款。 机票有效期从出票日起算,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包华和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裘叶均表示,之前对这样的规定不是很清楚,但是,机票作为一种承运合同的凭证,设置有效期是必然的。 机票有效期从出票日起算,而不是票面日,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是否属于霸王条款? 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包华认为,这样算是有合理性的。对消费而言,购买机票后没有按时乘坐,或许会延迟一段时间,但是也存在提前乘坐的可能。从选择权角度来讲,有效期从出票时间起算相对合理。 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裘叶表示,所谓“霸王条款”是说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一些逃避法定的义务、减轻自身责任,但是同时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侵犯了消费者权益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包括通知、声明、殿堂告示以及行业惯例等等。但是就这个案例来看,关于机票有效期的规定是民航总局做出的,属于部门规章所。既然有部门规章,应当适用,这不是航空公司根据自身的利益做出来的,所以不属于霸王条款,只是一个部门规章。 刘先生认为,由于航空公司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导致机票作废,然后航空公司单方面按退票处理后,又只退税费不退还积分。他认为航空公司的这些做法就是在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裘叶说,至少从目前来看,各个航空公司在电话订购的时候没有告知消费者,只有消费者具体问到的时候才会说,而且在票面或者在行程单上也是看不到具体说明,只是在公司官网上面有相关说明,所以至少在电话订票这一块航空公司没有尽到告知的义务。 关于航空公司不退还积分的做法,裘叶认为,积分是航空公司吸引消费者购票的一种商业手段,这种规则是结合自身利益做出来的,在法律上并没有明文的规定,如果积分计划当中明确约定这种情况不允许退还积分,对于刘先生来说,可能只能接受这种方式。 对此,包华认为航空公司应当退还积分。如果双方认可了会员积分计划,按照这个计划如果不退积分就可以不退,这就恰恰说明航空公司在设计积分计划的时候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这样的一些设置实际上降低了航空公司的责任,而且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积分计划是一个商业合同,而这份商业合同里可能有一些条款确实涉及到了霸王条款的问题。 乘客购买机票是,航空公司应该尽到哪些告知的义务? 裘叶说,具体说必须要尽到哪些告知义务,法律上没有相应的规定。但是按照通常的做法,航班起飞的时间、地点,包括承运人的信息,这些肯定是应当告知的。 包华认为,虽然现在购票的方式越来越简便了,可以上网购票、电话购票、甚至手机购票,在这种简便的购票过程中,航空公司的告知义务有可能会被淡化。这种情况之下,航空公司应当以短信、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用突出的颜色或者字体来告知消费者最重要的内容。航空公司需要尽到的告知义务有很多,但是可以通过技术方式来保障它自己履行的义务。 案例中,刘先生认为航空公司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导致机票作废,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 包华认为,如果航空公司没有尽职尽责,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就意味着没有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相关的损失应该由航空公司承担。而且,航空公司的积分条款也有可能涉及到侵害消费者权益,所以应该由航空公司来承担责任。 裘叶表示,如果确认了航空公司确实存在没有尽到告知义务的情况,应当承担给旅客造成的实际损失。但是具体的弥补方式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的。 另外,刘先生认为,用积分换购机票需要花费更长的时间和更高的成本,用积分换购的机票也就等于自己花钱购买的机票。包华认为这样的说法有合理性,因为积分计划非常复杂,参考的因素非常多,消费者要花非常多的时间、精力去关注自己的积分情况,而且在兑换机票的过程之中也不像购票那么简捷,所以时间成本和精力成本确实会比较高,但它毕竟不是花钱做到的,两者之间没有可比性,但是刘先生要求航空公司退还积分并延长有效期的诉求是完全合理的,因为消费者没有享受到应有的服务,并且是航空公司的过失导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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