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委提醒:消费者须合理使用“反悔权”
近年来,电视购物兴起,但这类新型购物引发的投诉也居高不下,很多消费者由于冲动消费或是对商品真实性缺乏辨认,等收到货物就后悔了。杭州的张先生就遇到这样的麻烦事。 张先生在某电视台购物频道购买了一款养生锅,电视介绍时,这款养生锅为干烧锅,采用物理温控技术,无水干烧,对食物所含营养成分破坏极小。但货到后,张先生发现这款养生锅根本无法干烧,联系售后退货也一直没有消息。于是,他向杭州西湖区消保委投诉。 接到投诉后,西湖区消保委的工作人员发现张先生收到商品时,还未超过7天,根据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范围。消保委的工作人员立即与电视购物商家取得联系,要求商家根据《消法》规定无条件办理退货,但商家回复,没有在销售台账中查询到投诉人张先生的购买记录,所以无法退货。 目前,消保委工作人员已将情况反馈给张先生,要求其提供购买商品的准确信息,以帮助解决退货问题。 消保委提醒: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于今年3月15日起正式实施。新《消法》赋予了消费者“反悔权”,但“反悔权”不是绝对的。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如为消费者定制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 消费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商品时,要认清商品是否属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范围。要退货的商品应当保持完好,同时保留好相应的购物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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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视购物,合理使用,反悔权 |
责任编辑:武亚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