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长城网>>消费维权>>生活维权>>

境外游频出事故 自费项目纠纷多

来源: 中国消费网 作者: 刘浩 2014-06-11 08:37:54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出境游成为时下流行的出游方式,同时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受到消费者关注。然而,出境游维权相较国内游更为复杂,如何正确处理各种意外情况、正当维权、合理索赔成为众多消费者的困惑。近日,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对2012年至今审理的46件涉旅游纠纷案件发现,涉出境游案件不占少数,其中关于旅行社是否应为自费旅游项目致游客事故担责成为案件焦点,同时,当事游客风险意识薄弱应引起重视。

  自费项目事故多

  近日,闸北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旅游生命权纠纷案,80后的年轻小伙刘军(化名)就在赴尼泊尔出境旅游过程中,乘坐超轻型山体观光飞机失事身亡。

  2013年9月底,刘军参加了“8晚9日”的尼泊尔出境游,在随团旅游过程中,旅行社向刘军推荐了山体观光的自费旅游项目,包括乘坐超轻型飞机。然而,飞机在飞过尼泊尔峰峦叠嶂的山脉过程中不幸失事坠落,刘军也因头部、胸部、腹部和四肢处多发性钝力而丧失年轻的生命。目前,此案还在审理中。

  而在两年前,闸北区法院也审理了类似的案件。近七旬的郭老伯在泰国参加“金沙岛自由活动”项目时下海游泳,不幸溺水身亡。法庭审理过程发现,“金沙岛自由活动”是一项自费项目,领队在事发当日还因购物离开,导致郭老伯落单下海游泳,最终溺水抢救不及而亡。郭老伯的妻女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旅行社给付死亡赔偿金等共计85.6万余元。闸北区法院最终判决原告获赔25万余元。

  另一名刚过完34岁生日何先生则稍幸运些,他在参加巴厘岛“水上摩托艇”的自费项目时,因海浪颠簸至腰椎骨折,但受伤的经历同样带来无数的麻烦和不愉快。何先生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48万余元。闸北区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何先生6万元的诉请。

  旅游合同免责任

  自费项目成为上述3起案件中造成消费者伤害的主要事项,旅行社是否担责成为此类案件争议的焦点。据介绍,旅行社往往在与消费者签订的旅游合同中约定免责条款,即自费项目事故责任由消费者一方承担,这也成为旅行社辩解的主要依据。

  对此,刘军父母认为,旅行社在此次事故发生前,没有向游客作任何警示说明,也没有采取任何保障性、救济性措施。刘军在参加自费项目时死亡,旅行社应当予以相应人身损害赔偿。

  郭老伯妻女也认为,旅行社安排的领队并没有领队资质,事故发生前未尽安全告知义务,事故发生后未尽及时且合理的救助义务,旅行社对郭老伯的死亡负有过错责任。

  为郭老伯提供服务的旅行社认为,郭老伯是在金沙岛自由活动期间,不顾领队劝阻,自行下海游泳造成的事故,旅行社于事前、事后有安全告知和积极救助。

  为何先生提供服务的旅行社同样认为,驾驶摩托艇是一个自费项目,不在旅行社安排的行程之内。旅行社提供的合同上也写明了自费项目的费用及危险由游客自担,在安全旅游须知上对乘坐车辆、快艇出行的安全事项作了说明。

  警示不足须担责

  闸北区法院认为,旅行社在安排自费项目时,应尽诚实经营者的审慎注意义务和警示说明义务,确保自费项目符合保证游客人身、财产安全要求,并对自费项目中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给予游客充分明确的告知。

  郭老伯案件中,作为对景区环境熟悉的专业旅行社,未能事前做到充分的风险提示以及安排救生衣等安全措施以确保游客人身安全,可以判断其对风险预见不足、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缺陷。另外,相关法律法规均对出境游的领队资格以及素质要求作了明确的规定。该案中的领队因语言不通、未随身携带通讯设备等问题在郭老伯溺水后处置不力,作为旅行社存在相应的过错。

  何先生的诉求也得到法院支持。闸北区法院审理认为,旅行社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旅行社作为专业的旅游服务者既然将水上自费项目安排在行程之中,就应当事前做到充分、有效的风险告知以供游客自行衡量自身条件是否适宜参加相关自费项目,仅仅在《出境旅游安全须知》中笼统提示,尚不足以提高游客的风险意识以及自我保护意识。

  法律观点

  充分提示风险

  上海旅游法制研究室特聘专家刘巍嵩

  旅行社作为消费者进行旅游服务的提供者,应充分尽到提示和告知义务。《旅游法》第八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一是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二是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三是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四是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五是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自费项目虽未在旅游合同中就相关责任进行明确约定,但旅行社仍必须履行提示和告知义务。《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对于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设定的免责条款,该内容减轻、免除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

 [1] [2] 下一页

声明:长城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新闻纠错、新闻爆料联系方式:15511386191 QQ:648308142 。

关键词:境外游,旅行事故,自费项目,纠纷

分享到:
打印 收藏本页
责任编辑:武亚宁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