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驾出车祸 肇事方单位和保险公司共担责
消费者参加4S店的新车试驾活动时发生车祸,4S店是否应承担责任?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案件的审理中判定,该交通事故具有偶发性,4S店对此不承担责任,由于肇事司机事发时正在履行职务行为,由其所属单位和保险公司担责。 试驾新车被追尾 今年已经年过30岁的北京消费者邱红怎么也没想到,一场车祸几乎夺走了她的一切。为方便接送儿子上下学,邱红在某驾校报了个周末班学车,经过近半年的训练,最终经过各项考核顺利拿到驾驶证。接下来,邱红开始张罗买车事宜,她在网上看到销售自己中意车辆的4S店正在推出免费试乘试驾活动,意在让顾客在其工作人员的陪同下,驾驶同款拟购车辆提前体验车辆的性能,邱红立即联系4S店预约了试驾时间。 试驾当天,销售人员仔细审查了邱红的驾照,确保其具有驾驶资质后,向其详细介绍车辆性能和使用方法。之后,4S店安排了专门的工作人员陪同,让初次正式上路的邱红感到十分踏实。 尽管邱红在驾驶过程中一直小心翼翼,车速放得很慢,但意外还是发生了——车辆被紧随其后的轿车追尾,在惯性的作用力下,邱红头颈部被严重震荡。陪驾的4S店工作人员迅速将邱红送往医院。追尾车司机马琦第一时间报了警,警察对事故责任做出认定,马琦负全部责任。 肇事司机在履行职务 出事后,4S店的工作人员专程带着营养品前往医院看望邱红。出院后,经鉴定,邱红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肇事者马琦直言,自己没钱赔偿,而且事发时自己是为单位送货,因为发生事故,单位已经对其进行了处罚,并扣发全年奖金。而对邱红,马琦则认为应当由单位和保险公司来赔偿。 在与4S店和马琦多次协商未果后,邱红将4S店、马琦、马琦的工作单位和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一并起诉至海淀区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4万余元。 海淀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邱红为在4S店购买车辆而参与试驾,与4S店存在缔约和磋商的关系,4S店应对邱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尽到合理的保障义务,但因交通事故具有偶发性,4S店无法预测交通事故的发生与否,也无法控制其他道路参与者的不当行为,且4S店已经尽到了审查驾照、合理提示、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随车陪驾等基本保障义务,故对事故发生不具有过错,因此驳回了邱红要求4S店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而马琦发生事故时是在为单位于行为,因此其工作单位应对马琦的行为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由单位和保险公司对邱红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试驾更要注意安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指出,在现代交通生活中,新手上路引发的事故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大问题。邱红是一名新手司机,购车心切,在其没有熟练驾驶技能的情况下做出了不谨慎的选择。虽然事故的起因是马琦驾车追尾。但如果邱红是一名熟练的司机,她对后面车辆的防范也许更容易一些,甚至能躲过这场车祸。 该法官还指出,事故发生后,法院并未判决4S店承担法律责任,其原因在上文已经讲明。但需要反思的是,4S店推出顾客上路试驾的体验模式还需要完善制度和总结教训。4S店推出顾客试驾活动,要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对驾驶人资质的审核、试驾道路的选择、相应防范措施等保障顾客安全的制度需要不断完善,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即使不承担法律责任,企业的信誉也难免会遭受不利影响。所以,4S店如果以利益为重,就应多为顾客着想,而不是简单地考虑推销利益。另外,在注意防范事故的同时,4S店也应考虑为试驾车辆投保保险,加大对顾客的保障力度,同时也可以分散自身的赔偿风险。 马琦是肇事者,虽然最终法律并未让其承担赔偿责任,但肇事伤人,内心却毫无愧疚,这在公民道德层面是令人无法接受的。单位和保险公司能够代替其偿付经济责任,但心灵创伤的弥合需要肇事者和受害者彼此的沟通、宽容与谅解。交通事故虽是一种不幸,但并非肇事者蓄意为之,交通事故是双方都不愿发生的,肇事者和受害者应该有勇气化解矛盾,通过情感交流和经济补偿的多种方式达到谅解(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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