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将实施不良记录管理
为保证进口食品安全,落实进口食品企业主体责任,促进行业自律,根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4号)和《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3号)的规定,质检总局制定的《进口食品不良记录管理实施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收集、核准、上报与进口食品有关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建立不良记录,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食品企业及相关国家或地区的进口食品实施控制措施,出现以下情况的将记入进口食品企业的不良记录: (一)、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国内其他政府部门通报的,以及行业协会、企业和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境外行业协会、企业和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与进口食品安全有关的信息。 质检总局将制订对各级别不良记录所涉及企业和产品的处置措施原则,汇总发布有关信息,还将对汇总的全国不良记录信息进行研判,发布风险预警通告,公布对不良记录进口食品企业采取不同程度的控制措施,还对不良记录进口食品企业解除不良记录做了相应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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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进口食品,实施,不良记录,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