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个旅行社自制合同出台 导游小费列入条款
变化二 细化游客不文明行为 旧版的旅游合同对于游客的不文明行为进行了简单的约定,在神舟国旅自制的新旅游合同中对不文明行为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强调要“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尊重旅游服务人员的人格”,在此基础上,特别指出“不涉足不健康场所,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 新版合同还规定,游客还应该尊重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告知旅行社自身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及其他特殊需求。 变化三 不可抗力双方共同担责 在神舟国旅版的新旅游合同中,将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时旅行社、游客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细化,并将《旅游法》中的相关规定详细列出,明确双方要责任共担。 变化四 “业务损失费”强化了旅行社的利益 北青报记者发现,这份旅行社自制的旅游合同中首次扩充了对旅行社“业务损失费”的解释,旧版合同中,业务损失费主要指“出境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而新版的合同中,业务损失费的范围从旅游者的“行前退团”进一步扩大到了“行中解约”,而且经济损失也不只是“已发生的实际费用、已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还特别提到了“旅行社的合理利润损失”。 对此,合同主要起草者、北京市旅游行业协会律师专家顾问团副团长李川律师解释说,所谓的合理利润损失其实主要指隐性的损失,比如游客如果中途解约,除了那些付给第三方的各类定金外,领队和导游其实已经为游客做了大量的服务,而这部分内容以前常常被忽略,这就属于合理利润损失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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