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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送2万元装修券 但消费4万才能用

http://www.hebei.com.cn 2013-11-12 15:26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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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南京的徐女士看见南京一著名房产网站的广告信息,称购买某新开盘小区房子的业主,就能获得2万元装修的现金券预券。她只需在房子交付前把预券换成正券,就能消费使用了。但她拿到手的正券上却说,必须先买数倍于票面金额的装修才能使用正券。徐女士认为自己当初就是因为有这2万元的优惠券才决定买房的,网站涉嫌欺诈,将该网站告上玄武法院。但法院审理认为,网站的赠与行为并不涉及欺诈,在赠与实际发生前,赠与人都能改变或者收回。

  通讯员玄妍扬子晚报记者陈婧

  案情回顾

  买房领装修券,发现用券“门槛”变高

  2010年7月,徐女士相中了几套备选房。在这期间,她看到南京某知名房产网站上一则建材团购活动广告。广告承诺,购房者购买某楼盘的商品房后就可获赠网站提供的现金券2万元,用来购买建材家居用品。这个优惠让徐女士不再犹豫,下定决心购买该楼盘的房子。随即,她和楼盘开发商签了购房合同,也顺利地从网站领到了一张现金券,票面金额显示为2万元。票面上还有两个字“预券”,并提示必须房子交付前两个月,用预券兑换成正券才能使用。

  2012年8月,房子马上到了交付时间。徐女士拿着预券到网站指定的兑换点,换到了正券。不过此时她发现优惠券的使用规则变了,不再能直接冲抵消费金额。正券上明确写着:必须消费数倍于预券显示的金额方可抵扣对应价款,也就是徐女士必须消费数倍于票面赠送金额方可返还相应金额,至少就是4万元。

  认为网站欺诈,告上法院索赔

  对于正券上这则额外使用要求,徐女士认为预券上根本没有这条规定,感觉被“欺骗”了。“如果没有这张券,也许我就不会买这套房了。”

  徐女士认为网站的广告是附有条件的赠与行为。自己已经买了房子,也就是意味赠与合同自然生效,网站也应该履行赠与2万元现金券的义务。但领到正券,网站原本承诺赠与的内容发生了重大改变,已经构成欺诈。她将房产网站起诉到了玄武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网站支付现金2万元,并且支付赔偿金2万元。

  对此,这家网站不能认同。庭审上其辩称,预券上已标明需换正券才能使用,具体品牌和使用细则也在正券上,不存在欺骗。网站还称,徐女士所称的导致她购房的广告,是针对这个小区已购房业主提供的建材团购活动,而不是跟开发商一起做的促销活动。网站称自己也并没从中获取任何的利益,并不构成欺诈。

   -法院判决

  赠与合同不成立,网站不涉欺诈

  原告主张被告提供的“现金消费券”是对购房者的赠与行为,是一种附有义务的赠与;玄武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网站免费赠送的“现金消费券”(预券)已经明确注明,面对某小区业主,这仅仅是获得优惠券的主体要求,并不是作为促销的手段。也即,购房并不是徐女士获得优惠券的附带条件。双方尚不构成赠与合同,网站也没有义务按照预券上要求履行义务。而且,预券上已经表明,具体使用规则见正券,也就是到底赠送什么,在预券中并未最终确定。

  此外,我国法律规定,在赠与财产的权利实际转移之前,赠与人仍然有权撤销赠与,即赠与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单方面变更其赠与内容。也就是,网站即便承诺过要赠与徐女士优惠券,但只要没有形成合同,可以随时改变。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网站从中获益,或者徐女士遭受实际损失。法院认定,网站不构成对徐女士的欺诈,判后者败诉。

   -律师点评

  承诺没落到纸上,约束力有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那么对于网站的承诺是否有约束呢?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这起案例涉及的是“承诺”问题,在法律上来说就是看双方的赠与合同是否有效。他表示,赠与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但口头上的承诺,或者广告宣传对声称要赠与的一方并没有法律约束。

  此案中,网站与徐女士并没有签合同,所以双方不构成赠与合同关系,相应的权利义务也就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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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买房,装修券,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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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中国网络电视台
责任编辑:贾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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