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消保工作会议召开
1月9日-10日,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会议在广西南宁召开。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马正其在会上讲话指出,要认清形势,抓住机遇,进一步明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消费维权工作方向。 切实增强新形势下做好消费维权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及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维权工作带来了重要发展机遇。各级工商部门要认清新形势,抓住新机遇,凝聚共识,坚定信心,进一步增强新形势下做好消费维权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改革发展。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为消费维权工作提供了重要机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深化改革的科学指南和行动纲领。《决定》提出要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工商部门要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职能转变的新形势,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形势的分析判断和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消费维权在弥补市场失灵、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中的重要作用,深刻认识消费维权在发挥消费基础作用、推动经济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深刻认识消费维权在保障改善民生、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依法履职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特别是政府机构改革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划转后,工商部门要把更多的精力转到强化市场监管和消费维权上来,抓住机遇,深化改革,进一步开创消费维权工作新局面。 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维权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将于今年3月15日起正式施行的新《消法》,立足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秉持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适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需要,针对消费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进行了重要完善,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新时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新《消法》进一步强化了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和执法手段,为工商部门推进职能转变、加强市场监管、强化消费维权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撑。工商部门要以新《消法》贯彻实施为契机,不断完善配套法规规章和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切实加大行政监管执法力度,进一步提高消费维权工作水平,让消费维权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盼。 二十年的监管执法实践为消费维权工作新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消法》实施二十年来,工商部门作为《消法》的主要行政执法机关,不断完善相关法规规章,大力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和服务领域消费维权,严厉查处消费侵权案件,稳步推进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积极促进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快速发展,基本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比较完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和工作机制,基本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消费维权干部队伍和信息化网络,基本形成了全社会关心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社会氛围,消费者权益保护观念深入人心,消费者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显著提升,全社会保护消费者权益意识不断增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消费维权工作赢得了广大消费者的信赖与支持。这些丰硕成果和“四个始终坚持”的宝贵经验,为消费维权事业的全面改革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工商部门要牢记消费维权重要使命,切实增强机遇意识、创新意识、大局意识和法治意识,依法履职,执法为民,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进一步推动消费维权事业改革发展。 进一步明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消费维权工作方向。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和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总体思路,立足实际,谋划未来,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引,坚持消费维权是重要使命的理念,增强机遇意识、创新意识、大局意识和法治意识,改进作风、深化改革、凝聚力量、开拓创新,大力推进消费维权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要努力形成维权有力、监管有序、队伍有为的有效机制,努力实现在全面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推进消费维权,努力实现在加强市场监管和工商职能转变中深化消费维权,努力实现在依法治国、社会共治的进程中强化消费维权,努力实现在可持续发展、社会和谐建设中提升消费维权,更好地发挥消费的基础作用,为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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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全国消保工作会议,召开,工商管理,消费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