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遇到霸王条款 你会说不么?
  在日常生活中,除了餐饮行业“请保管好自己的物品,谨防被盗,丢失本店概不负责”、“禁止自带酒水”、“包间最低消费××元”等屡禁不止的“霸王条款”外,你还碰到过哪些坑爹的“霸王条款”呢?对于这些商家强加在消费者身上的条款,你是什么态度呢?是勇敢的说“不”,还是默默承受、助长商家气焰?针对上述情况,笔者查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详细]
 
餐饮行业“霸王条款”——最低消费、自带酒水、收费餐具、发票难开  
餐饮霸王条款仍在:那家小馆变相设最低消费 餐饮霸王条款仍在:那家小馆变相设最低消费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一提到开瓶费、包间费等敏感词汇,绝大部分餐馆都支支吾吾、顾左右而言他。一家知名餐企负责人告诉记者,这种事他们不会主动告诉消费者,“消费者满意了商家就没钱赚了,但要是直接说出来就是自己找挨骂,所以要是没人问起我们绝不会主动说的。”然而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仍然有商家铤而走险,在店堂里明示要收取开瓶费。在蓝色港湾的新沸腾鱼乡 …[详细]
 
成都餐馆收开瓶费新招:自带酒水需自带杯子
“如果是自带酒水请自带酒杯。如果自带了酒杯过来,我们这边不收取您的任何费用。”据报道,最近有消费者发现,成都一家餐馆贴出一张告示牌,上面写着:“本店出售的酒水已包含洗杯水电费、洗杯人工费。自带酒水请自带酒杯。”餐馆服务员说,如果消费者自带酒杯过来,就不收取任何费用;但如果自带酒水的顾客没有自带杯子,餐厅还有另一种解决方式:按桌收取人工洗杯子的费用,一种酒25元,酒水每增加一种,还要再加5块。有消费者说,这不是变相收取开瓶费吗?对此,有法律人士认为,这家餐馆的最终目的依然是收取开瓶费,属于变相收取开瓶费。 …[详细]
餐饮业最不公平霸王条款 餐具收费最不受欢迎
此次调查显示,在“消费者认为最容易遭受侵权的行业”中,食品餐饮行业位居14个行业前列。长期以来,因为存在“禁止自带酒水”、“消毒餐具收费”、“包间最低消费”等行为,餐饮行业一直饱受诟病。在针对“你认为哪种侵权现象严重”的调查显示,消费者对于不公平格式条款的意见最大,有超过三成消费者表示自己在外就餐时遭遇过不公平格式条款。调查显示,在餐饮行业不公平格式条款中,28%的参与调查者不满“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或消毒餐具另收费”,26%的参与调查者不满“禁止自带酒水”;此外,25%的参与调查者不满“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参与调查者对“丢失物品概不负责”意见也很大,占比21%。 …[详细]
团购不开打折"应对" 餐饮发票如此难开?
如何应对餐馆拒开发票近几年,虽然发票的使用量有大幅度增加,但目前仍存在部分餐饮业商家以各种借口拒绝向消费者开具发票的行为。地税局在经过了一番调查之后,发现了餐馆拒开发票的六种借口,地税部门也给出了对付这些借口的办法。借口破解1当月发票已经用完,现在买不到发票。发票根本不存在用完这种情况,地税局对发票是敞开供应的,税务部门要求定额部分发票快用完时,就应提前到地税局购买。2目前正在试营业,可以不给发票。无试营业的说法,按照规定,纳税人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商家只要有经营活动,就必须给消费者开具发票。3不给发票,给你打折或去掉零头。这是最常见的手段 …[详细]
 
通信行业“霸王条款”——余额不退、流量清零、强制消费、擅自开通  
通信行业“霸王条款”:自动放弃卡内金额 通信行业“霸王条款”:自动放弃卡内金额
  充值卡过期视为客户自动放弃卡内金额。目前,用户购买的各种移动充值卡都设定了时间不等的有效期,如果没有在有效期内使用的话,卡内话费也自动失效。记者点评:用户花钱买了充值卡,就相当于向运营商预付了话费,在运营商没有提供相应服务前,用户有权决定是否使用、何时使用充值卡。运营商人为设定充值卡有效期,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三、在其他增值功能业务扣取费用不足时 …[详细]
 
通信业霸王条款:擅自收费 强制消费 余额不退
全国22家消费者维权单位联合发布声明,公开点评通信行业三大霸王条款,直指移动、联通、电信三大通信运营商利用自己强势地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霸道行为依然存在,屡说不改。霸王行为一:赠送服务到期后未经同意即延续服务并扣费,或擅自开通收费服务项目,涉及移动、联通、电信。点评:免费体验也应征得消费者同意,消费者没有明确表示接受免费体验的,运营商不得单方面开通,否则无异于垃圾信息,干扰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其次,体验期过后,消费者必须明确表示定制,服务合同方才成立,未经确认即擅自扣费涉嫌侵权,甚至欺诈,无异于明抢暗盗。 霸王行为二:对预付费手机号码的话费设置有效期,涉嫌强制消费,涉及移动、联通、电信。 …[详细]
中消协副会长:“流量清零”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据记者了解,1993年起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就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而几天前施行的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定更为严厉:“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详细]
 
快递行业“霸王条款”——蜗牛模式开启、保丢不保损、缺斤又少两  
快递启动蜗牛模式 网友戏言一夜回到十年前 快递启动蜗牛模式 网友戏言一夜回到十年前
  在中国,电子商务不仅为零售业提供新增长点,也改变了人们的购物方式,并逐步影响着生活方式。“网购可以直观地货比三家,并包邮,快递送上门,我实在想不出有比这更好的了。”有6年网购经验的王萍说,家里的食品、家电甚至卫生纸都来自网购。近年来,用快递寄年货、寄行李的“偷懒”做法也越来越流行。“我昨天接收了几个大箱子,里面装的全是礼盒。” …[详细]
 
申通快递被指霸王条款规避责任:保丢不保损
湖南消费者周先生投诉称,他于2013年7月底收到通过深圳申通快递公司邮寄的几罐奶粉,拆开包装后发现物品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有些奶粉还漏出来了。考虑到物品的特殊性,周先生寄件时选择了1400元的保价服务,并付了42元保价费。收到损坏的物品时,周先生当场拒收并要求赔偿。周先生向申通公司上海总部投诉后,深圳申通公司以“保价邮件,只保丢不保损”为由,拒绝了消费者的合理赔偿要求。省消委会受理周先生的投诉后,该公司依然坚持所寄物品是“保丢不保损”,在多番沟通后,深圳申通公司最终给出赔偿700元,奶粉由申通自行处理的方案,因考虑到时间拖得太长,罐子也已变形,周先生怕奶粉变质,也只能勉强同意该方案。 …[详细]
快递14斤特产剩4斤 纠纷处理无标准要靠协商
“东西没了,连经济损失和心理损失都不止500块,但快递赔付只愿意出50块。”昨天,市民姚先生向本报反映称,上月他邮寄出7公斤快递,收件人却只收到2公斤,他对负责承运的汇通快递公司赔偿方案不满,也就其赔偿标准产生疑问。就此,律师介绍,目前国内快递行业关于快件破损及丢失的赔偿尚无统一标准,一般按《合同法》由消费者和企业协商解决,建议消费者遭遇不公赔偿时,注重收集证据和谈判技巧。 …[详细]
 
家居行业“霸王条款”——No装修押金No钥匙、定金不退、保修期缩水  
解读买房霸王条款:不交装修押金不给钥匙 解读买房霸王条款:不交装修押金不给钥匙
  消费者时常要和形形色色的合同打交道,难免碰到一些“霸王条款”。北京市房山区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总结了一些买房时常见的“霸王条款”,希望能帮广大消费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霸王中介条款:“房主、客户通过本中介以外的渠道,看房行为无效。”专家解读: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这是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合同时普遍使用的条款,也是中介公司通常所说的防跳单协议。 …[详细]
 
开发商承诺不兑现 被判加倍返定金
看楼时承诺有优惠,购房人交纳定金后,开发商却不认账。日前,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对这样一起纠纷作出仲裁,裁定开发商加倍返还购房人定金。2012年12月30日,方先生相中一楼盘的房屋,优惠价为59.9万元。次日,方先生交纳了一万元认购金,并与开发商约定在签订认购书时此款项将转为定金。2013年1月2日,双方签订认购书,书面约定如果方先生在当月12日前签订买卖合同,可享受购房券等4项优惠,但认购书上未书面列明优惠券的数额。“当时,售楼人员口头承诺给我5000元优惠券,而且将这4项优惠全用上,房价才能满足59.9万元的总价。”方先生说,但当月12日,当他来到售楼部,要求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售楼人员只答应给2000元的优惠,否则预付定金不予退还。 …[详细]
家装“霸王条款”:房屋装修也有保修期
许多商品都有保修期,可您知道吗?从2013年9月1日起,我国首部《家居行业经营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正式施行,房屋装修也有了保修期,且房屋部位不同保修期也不同,装修合同中必须标明保修期的时限。然而,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规范》从出台至今,很多业主并不了解,甚至没听过相关条款。近日,市民任女士因为房屋保修期的事发了愁。1朋友到家聚会,发现吊顶裂了缝2013年12月8日,洛龙区某小区的任女士邀请朋友到家聚会。席间,朋友问任女士:“你家的吊顶咋裂缝了,掉下来伤着人可咋办?快修修吧!” …[详细]
那些你不知道的家具卖场“霸王条款”
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于今年3•15刚刚开始施行,记者就接到了消费者的询问,想要知道自己在购买家具的时候签署的订货合同是否“不合法理”,是不是在不清楚状况的情况下便与商家签了所谓的“霸王条款”。王先生(化名)近日在逛家居商场的时候就遭遇了这样的问题:在看中一样商品并且决定下订单的时候,发现订单中赫然印着以下几段话:客户须知:1、客户签订订货合同需支付全款。2、本公司产品无质量问题不可退还,特殊原因可与本公司协商,额外费用由客户承担;家具使用的实木,实木拼花是自然生长材料,自然的色差和不同的纹理是不可避免的,不属于质量问题;天然石材的自然色差、不同纹理、自然纹裂亦不属于质量问题。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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