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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面临执行难 索取电商信息不容易

来源: 中国消费网 作者: 任震宇 2014-06-11 09: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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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上购买商品发现存在问题,要求电商平台提供商户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电商平台有义务提供,否则将承担连带责任。近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发现,这一法规,在执行过程中面临着种种困难,有的电商平台拒不提供商户信息,有的提供的商户信息有误。

  索取商家信息被拒

  前不久,消费者陈明在天猫购物网站上的“平合馆旗舰店”,购买了两盒汉方养胃茶、两盒汉方双降茶、两盒汉方千金茶、4盒汉方育发茶,合计3842元。收货后陈明发现,该系列产品作为有QS标志的普通食品,却在配方中加入了禁止作为普通食品添加的黄柏、黄岑、连翘等中药成分。陈明认为自己受到了欺诈,要求“平合馆旗舰店”提供产品相关资质,被拒绝。多次交涉无果后,陈明告诉记者:“我打算采取进一步维权行动,要求天猫商城提供产品相关资质以及卖家的真实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被拒绝了,还被告知,消费者无权查看产品的相关资质。我问这是为什么,客服说这是天猫商城的内部规定。”

  这不是唯一一起消费者索取商家信息被拒绝的纠纷。中国消费者报4月28日曾报道,福建厦门消费者林雷网购商品遭淘宝网卖家欺诈,由于找不到卖家的真实注册信息,想要起诉索赔却找不到对象。林雷向淘宝网提出交涉,要求对方提供卖家“华强北赛博电子城”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淘宝网以商业秘密为由拒不提供。于是,林雷将淘宝网诉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提供信息不准确

  为了实际体验,记者在获得陈明同意后,以他的身份拨打了天猫的400客服电话。记者表示,自己和天猫卖家有争议无法解决,准备采取其他维权手段,需要天猫提供“平合馆旗舰店”的真实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天猫客服在核实记者提供的订单编号后,提示记者可以在网店名称中进入“动态评分”页面,找到“执照信息”的工商红盾标志,称从该处可以看到淘宝网店经营者的执照信息。记者发现,显示的信息包括“平合馆旗舰店”的公司名称“佛山市思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他信息包括营业执照注册号、法人/个体经营者姓名、经营场所地址,以及经营范围等。

  随后,记者登录广东省工商局“企业登记信息公开”系统进行查询,发现和淘宝网上的登记信息大不相同。该企业在淘宝网上登记的经营场所为“(佛山市)顺德区顺联新城花园15座503房”,法人/个体经营者姓名为张某。而在“企业登记信息公开”系统查出的经营场所为“佛山市禅城区汾江西路1号之一外贸宾馆综合楼8楼A座802房”,法人/个体经营者姓名为金某。

  对于登记信息的差异,天猫客服人员表示他们也无法解释,因为他们能看到的信息也是如此,且信息都是由商家自行填写。对于记者提出的提供联系电话的要求,天猫客服表示客服系统没有商家的电话。

  记者发现,在天猫的“淘宝店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页面,有一行小字:“以上营业执照信息,除公司名称已通过认证之外,其余信息由卖家自行申报填写。如需进一步核实,请联系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须尽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告诉记者,对于电商平台而言,新《消法》第四十四条是比较有利的,当消费者被电商平台上的商家侵权,电商平台只有在无法提供相关商家真实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的情况下才需要担负赔偿责任。因此,电商平台应该积极履行该义务,这不仅对消费者有利,对其自身而言也是有利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景明指出,新《消法》第四十四条要求的是电商平台必须提供卖家的真实信息,如果提供的信息不真实,那么消费者可以向电商平台提出赔偿要求。这样一来,就要求电商平台必须承担审核商家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真实性的义务,而不能将核实的责任推给消费者。

  记者提出,消费者是否只有在无法联系上卖家,或者卖家不愿意提供自身真实信息的情况下,才能要求电商平台提供相关信息?吴景明表示,从降低社会成本的角度而言,消费者应该先自行联系卖家索取信息,但是法律并未明确设置这一前提,消费者可以直接要求电商平台提供卖家信息。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事务部主任陈剑认为,从法律的规定上看,并没有这一限定条件,电商平台不能以消费者能自行联系到卖家为借口拒绝提供。“因为消费者可能对卖家失去信任,连带对其提供的信息也失去信任,电商平台作为与买卖双方都有密切关系的第三方,有义务提供卖家的真实基本信息给买家,以便其维权。”陈剑说:“而且提供的联系方式应该是符合社会普遍认知的,即不能提供QQ号码、阿里旺旺号码等网上联系账号作为联系方式,因为消费者有可能要起诉,所以还是要提供电话、手机号等联系方式。”

  相关法条:

  新《消法》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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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消法,电商信息,披露义务,7日无理由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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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武亚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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