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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游频出事故 自费项目纠纷多

来源: 中国消费网 作者: 刘浩 2014-06-11 08:3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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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行安保义务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旅游专业办公室秘书长朱劲松

  今年前5个月,境外游投诉量占上海市旅游投诉的47.84%,较往年同期均持续增长中。其中因自费项目引发的消费者纠纷也逐年增多,主要问题集中在乱收费、项目名不副实、安全保障缺失等。

  对于境外旅游中的安全问题,无论是自费项目,还是团费项目,旅行社应充分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在选择地接社的时候要选择优质的地接,确保地接社丰富的接待经验和规范运营,充分降低意外风险。对消费者要做好安全教育工作,不能走过场。对于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要以明示的方式向消费者作出说明或警示。

  增强安全意识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长金晶

  此类案件不仅反映出旅游者自身安全认知能力较弱,更折射出有的旅行社风险提示不足、安全保障不力、资质审查不严、安全宣传意识不强等普遍问题。对此,旅行社要强化风险提示义务,严格贯彻落实《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旅游安全管理规定,对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作出说明和警示,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制定其实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同时,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游客,在参加自费旅游活动项目时,应对自身身体状况有合理的认知,对相关旅游项目的危险性有足够的了解和预见。

  相关链接

  自由行夫妻溺亡旅行社赔偿27万元

  2010年赫先生一家三口通过旅行社订购自由行产品前往马尔代夫旅游,不料赫先生夫妇在下海游泳时双双溺水身亡。处理完后事后,女儿晓轩和赫先生夫妇的双方父母与旅行社就赔偿事宜对簿公堂。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旅行社作为旅游项目的经营单位,应在合理限度内确保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尽可能避免因管理、服务瑕疵而引发不必要的伤害。本案中,事发地点是一个天然海域,游客在对海况、水文均不熟悉的情况下下海游泳,存在相当的安全隐患,旅行社对风险预见不足,未能事前做到充分的风险提示以确保游客人身安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缺陷,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而赫先生夫妇对到自然海域游泳风险预知不足,对自身条件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可减轻旅行社的责任。

  据此,法院结合原告的实际损失和被告的过错程度等,一审判决旅行社共赔偿24万元。近日,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调解,旅行社同意赔偿女儿晓轩和赫先生夫妇的父母共计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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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境外游,旅行事故,自费项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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