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分到100万信用卡被停 专家称维权途径丰富
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张立栋先生以及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郑传锴律师对此解读。 经济之声:胡先生是做代购的,他用信用卡来刷卡进行代购,因此他刷卡的数量是很多的,那么刷卡的数量多所以他的积分也就攒得很快,但是胡先生的每一次交易都是真实的,虽然他不能每一次交易都拿出发票来,但是他是有银行刷卡的那个小票的。那么为什么银行说这是违规的呢?我想请教一下张立栋先生,您认为胡先生的这个行为是否违规?如果说不违规的话,为什么银行方面认为他是违规的? 张立栋:首先,这个银行的理由是很牵强的,因为这个刷卡积分的规则是银行制定的,也是经过银行和消费者双方认可的这样一个协议。从消费者目前公开的资料里来看,他在使用中并没有所谓的不当得利的情形。如果说非要说有的话,除非是排除一种情况,就是这个刷卡行为本身不是胡先生本人所为,这种情况银行是可以根据相关的规则进行不认定,这是可以的。但是问题是,这个刷卡行为本身无论是不是胡先生自己消费,还是说他的工作中的替别人消费,都是他本人在使用。所以,这和银行自己制定的游戏规则是不矛盾的,银行单方面终止协议完全是没有道理的。至于银行为什么说会停止,银行还是缺乏一个契约精神的问题。 经济之声:要为他支付汽油的费用太多了,所以银行想替自己省省,是这个意思? 张立栋:是这样。 经济之声:我们来请教一下郑传锴律师,从法律的层面上来讲我们国家有没有相关的规定,对于违规套用积分以及不正当得利这样的说法到底是怎么样来进行解释的? 郑传锴:首先纠正一个概念,我们国家没有不正当得利这一概念,民法上一个基本概念叫做不当得利的,不当得利的基本概念是没有基于合法的原因取得相应的利益,就可以认为是一个不当得利,它的概念应该说是相当宽泛的。但是结合本期案例当中,胡先生基于很银行之间使用信用卡的协议取得相应积分,进而取得相应的加油卡的,所以不存在所谓没有合法的原因取得的相应利益。至于银行所谓的违规,包括它的不当得利的抗辩权从法律逻辑上完全是说不通的。 经济之声:好,那么从现在来看,银行方面是单方面冻结了胡先生的信用卡,给出的理由无论从金融业的常理上来说,还是从法理层面来说都是不太站得住脚的,那么张立栋先生您对建行方面的行为持什么样的意见? 张立栋:如果说消费者去找相应的保护机构,消费者保护机构包括银行业协会,还有银行业监督的机构等等的都能够拿到一个对于消费者有利支持的。对于建行来说,应主动对这个事情进行调查。如果胡先生的行为是符合之前约定的刷卡积分基本规范的,排除了胡先生把自己的信用卡交给别人去用,这种例外如果说能排除的话,那应该继续按照之前的协议去做的。 经济之声:那么我就想再请教从法律层面上来说郑传锴律师,我们都知道理论上来说我们银行应该做什么,消费者应该做什么,可是在实际当中,您认为如果胡先生如果要继续维权不但要讨要一个说法,还想把自己那个4千多块钱的油钱要回来的话,您认为他应该怎么做? 郑传锴:认为胡先生的维权途径应该还是比较丰富的,首先他可以向当地的消协部门投诉。其次他还可以向当地的包括各级的银监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另外,基于他自己使银行卡的这样一个协议还可以向当地的法院进行起诉,要求银行来履行相关的合同业务。所以,胡先生的这种维权方法应该说是比较丰富的,而且应该说是存在有效的维权途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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