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10.1实施
8月26日,国家工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张茅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就《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的有关情况答记者问。张茅指出,10月1日起实施的《条例》将进一步强化企业责任,提高政府监管效能,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意义重大。 据介绍,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是《条例》的核心内容。企业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即时性信息应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企业不按规定报送和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性信息的,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条例》规定了相应的约束措施。 记者获悉,《条例》还将建立信用约束机制和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将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规定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同时通过推动建立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实现企业信息共享,真正达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企业也可以对自行公示的信息纠错;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消失的,可以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相关违法违规情形的,由工商机关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新闻发布会上,张茅还介绍了《条例》中规定的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和法律责任,包括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度、投诉举报制度和救济制度等。张茅透露,为贯彻落实《条例》,国家工商总局同步制定了《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5部规章、规范性文件,围绕企业信息公示及信用约束,加强对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供制度保障和法律支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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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商总局,企业信息,公示条例,10.1,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