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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新华区物价局:32医药单位31价格违法

来源: 燕赵都市报 作者: 宗苗淼 2014-09-28 08:2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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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石家庄开展了医药医疗行业大检查,其中,新华区物价局拉网式突击检查了32家单位,除乐仁堂药房没发现明显价格违法行为以外,其余31家单位均不同程度存在价格违法行为。法律界人士表示,医药医疗行业出现大面积价格违法行为,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蚕食了本就紧张的医保资金,仍需执法部门铁面、合力严惩乱象。

  药品虚假促销瞎忽悠消费者

  位于友谊北大街的X威大药房门口,张贴着“庆中秋惠万家全场商品8折优惠(特价除外)”的大幅海报。检查人员进入卖场,看到“枸杞子特价1元/10g;绞股蓝特价2元/10g;西洋参特价21元/10g”等。

  “这些‘特价’标识的价格无从比较,这在2012年9月20日开始施行的《河北省商业零售行业价格行为管理规定》中早已明确禁止使用。”检查人员表示,其又随机抽取了几种促销商品,发现“好体面芦荟祛斑胶囊原价128元,现价50元;乌鸡增乳胶囊原价58元,现价25元;壮腰健肾丸原价22.4元,现价17.5元”等商品,在本交易场所并没有按原价销售过。而这种虚构原价,是最典型的价格欺诈形式之一。

  位于兴凯路西头的X寿堂大药房和位于和平西路省医院对面的X姓康大药房,电子显示屏上滚动播放着“会员日全场8折(特价除外)”,但检查人员在卖场并没有看到标注“特价商品”字样的药品。经询问,有哪些“特价商品”不参加折扣,全靠售货员脑子记忆。“这种‘特价商品’,‘消费者是否能享受到会员日折扣’全凭售货员一张嘴的做法,属于‘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的价格欺诈形式。”检查人员表示。

  有中草药加价超国家规定

  据悉,按照我国现行中草药销售价格管理规定,中草药零售价根据进价实行加价率控制,不得超过35%。

  在和平西路省二院对面的石家庄德X大药房,执法人员随机抽查了10种常用中草药,发现加价率最低的山药,进价0.048元/g,售价0.07元/g;藿香进价0.02元/g,售价0.03元/g,两种草药售价均达到了进价的1.5倍。而加价率最高的两种药品为麦冬、桔梗,进价分别是0.075元/g、0.05元/g,售价则分别为0.3元/g和0.2元/g,售价均为进价的4倍,加价率高达300%,超过国家规定的265%。

  和平西路的另一家X老中医诊所,执法人员发现该诊所以中医为主,却没有中草药的随货通行证等进货票据,也没有中草药的销售价格公示栏或者价目表。询问坐堂医生草药加价率,一会说不会低于200%否则没法生存,一会又矢口否认。

  检查人员在此处抽查了部分处方,有“看人下菜碟”的情况,也并未看到价目表。检查人员根据草药的市场行情初步测算,其加价率严重超标。

  执法人员还查了杜北乡卫生院、赵陵铺镇卫生院、宁安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东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几个实行零率差政策的公益性基层社区医疗机构,经抽查计算,其中草药加价率均符合规定,西药全部按进价销售,真正做到了零差率加价。

  明码标价不规范作废价签仍在用

  经过近几年的检查治理,医疗医药行业的明码标价率已明显提高,原来很少标示价格的医疗器械、计生用品、保健饮品等,现在多数单位都标示了价格。

  然而,在新华区物价局的这次检查中,仍发现很多问题,明码标价不规范商家占到被检查单位总数的90%。最突出的问题包括:有的不按规定执行住院患者一日清单制度;有的没有明码标价;有的使用自制口取纸标价;有的使用早已作废的价签标价;有的标价签填写不全、甚至随手涂改价格。

  位于水源街的安X新药房、永泰中街的X德堂药房、和平西路的X祥医院等单位,检查人员发现全场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都没有明码标价,这在整个医疗医药行业是不多见的。在另一家大型医药连锁公司的百X康药房等数个门店,所有标价签都是过期作废的价签。XX风湿病医院、XX肾病医院虽然实行了一日清单制度,但却没有患者签字。

  各价格主管部门应铁面合力惩乱象

  近日,记者随机走访了桥西、桥东、裕华、正定等其他区县,发现新华区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其他区县也都不同程度存在。

  对此,河北联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陈勇认为,医疗医药行业存在的标价不规范不透明,甚至价格欺诈、随意加价行为,不仅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实际上还蚕食了本就紧张的医保资金,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诚信、公平、有序、合法的基本原则,这需要各部门不留情面、齐心协力地严惩乱象。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物价主管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理。”新华区物价局局长韩雨平表示,在医疗医药行业,几乎每一个被检单位都有或大或小的价格问题,这在此前的执法检查实践中是不多见的。“之所以出现这么大面积价格违法行为,一方面说明医药医疗行业领导守法意识淡薄,面对执法部门的检查、法律要求和国家规定不以为然、心存侥幸;另外,还有一些执法部门在履责时存在畏首畏尾、不敢严格处理、实施处罚又受到多方干扰等现象,加之价格主管机关人手普遍较少,执法力度和执法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市场经济首先是法治经济,在我国市场经济由不规范到逐步规范的过程中,价格主管部门对市场经营者价格和收费行为的监管任务比原来更重了,其职能和人员应该得到加强和充实,否则必然形成‘小马拉大车’,使市场价格违法行为难以控制。”河北经贸大学教授李建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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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武亚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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