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支招:如何避免旅游维权难

来源: 北京青年报 作者: 孔德婧 2014-10-07 08: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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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眼下正是“十一”长假的旅游旺季,商家们也推出了不少吸引眼球的旅游产品,“微信集赞送旅游”、“购买保健品特价旅游”、“2折旅游券”等各类活动频现,无许可证经营旅游业务、个人和非旅行社从事旅行社业务导致旅游者维权难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为了应对这些情况,北京海淀法院总结了相关案例,提醒消费者在参加旅游时,应当认真核实资质并签订旅游服务合同,遇有合同条款调整应当及时书面固定或者保存证据等注意事项。

  案例:旅行中猝死理赔难

  李先生是一家保险公司的客户,经保险代理人周某介绍到一家旅行社报名旅游。尽管旅行社并未悬挂营业执照,李先生还是支付了相关费用,随后旅行社向李先生出具了一张加盖有“某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专用章”的收据。

  李先生在旅行过程中,发生急性脑梗塞死亡。李先生之子将该旅行社诉至法院,后查明旅行社被人冒用了,收据上所盖公章和旅行社备案公章明显不同。由于李先生之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父亲的旅行由该旅行社承接,原告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

  法官说法:核实经营许可证 选择正规旅行社

  “保险用户特价旅游”伴随无许可证经营旅游业务情况比较常见,个别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为回馈客户组织旅游时选择了价格低廉的非旅行社承接旅游业务,当然也无法签订正规合同,即使有合同也可能存在冒用正规旅行社名称的情况。

  虽然无许可经营旅游业务为旅游法明确禁止,但是监管难度较大。消费者在选择旅行社时,要查看是否在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对于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可以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查看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案例:团餐纠纷诉讼被驳

  赵先生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并一次性支付全部旅游款项。该合同约定,旅行社向赵先生提供出境旅游服务,餐饮标准为团队餐。发团后,赵先生提出其只能食用素食,团队餐中素食不能满足其要求,便起诉旅行社要求退费。

  旅行社辩称,由于赵先生未在合同签订时提示其特殊要求,因此在合同中约定的是团体餐。赵先生称在签约时曾经提出使用素食,只是并未在合同上写明。虽然赵先生称双方就素食问题进行了约定,但是并未提供证据,故其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法官说法:出游应签订合同条款调整需书面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旅游行程安排;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对于上述内容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

  当合同条款发生变更时,消费者应当在合同中注明并要求旅行社盖章。如果不具备盖章条件,也应当要求领队或者工作人员书面说明,或者就变更情况保存相关证据。

  案例:意外摔倒颅脑损伤

  李先生现年77岁,因常年购买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保健品,该公司为答谢组织旅游,由某旅行社负责承接。李先生随团出游中意外摔倒,导致急性重度内开放性颅脑损伤等多处损伤,而该广场在上下台阶位置张贴警示标识,并有专人疏导。

  事发后,李先生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认为,该旅行社只指派了两名没有合法导游资质的人员出团,且未针对该旅行团老人众多的情况采取必要的旅游安保措施,且老人摔伤后,导游亦没有及时赶到现场救护,因此旅行社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说法:老人和儿童出游需采取安保措施

  根据旅游法规定,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本案中,旅行社未在第一时间采取相应救助措施,也未针对老年旅游者配备相应人员,采取针对性措施。作为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使用相关设施的方法、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否则也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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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旅游维权,法院,支招

责任编辑:武亚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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