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治理垃圾短信可参照《消法》追责
谢正军/图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就《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科学管理研究院地方政府管理研究所近日联合召开的研讨会上,有关专家建议,对于垃圾短信可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运营商担责,并严惩违法者。 运营商也应担责 据新闻媒体报道,现在垃圾短信可以使用改号软件进行发送,即发送短信或者拨打电话时,可以不显示发送者的真实手机号。对于这一现象,《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六条提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接入其网络的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接入代码和接入地点等信息。第九条还规定: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发送短信息时,应当将发送端电话号码或者代码一并发送。不得发送缺少发送端电话号码或者代码的短信息,不得发送含有虚假的发送端电话号码或者代码的短信息。 那么,如果仍然有人用改号软件发送垃圾短信,乃至诈骗短信,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是否可以追究电信运营商的责任呢?对此,《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明确的条文。 “可以借鉴《消法》的规定,追究电信运营商的责任。”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张严方表示,《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张严方认为,参照上述条款可以规定,如果电信运营商无法真实准确记录接入其网络的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接入代码和接入地点等信息,那么就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基础电信服务运营商明知或者应知有人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也持同样的观点。他进一步解释说,电信运营商与电商平台在一定程度上有相似之处,它们都是为双方提供服务,有义务保证双方身份信息的真实性,也有义务阻止垃圾短信、商业短信对接收者的骚扰,并有足够的技术手段保证这一点。如果不能通过制度设计确定其责任,也难以倒逼运营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规定(征求意见稿)》的相关条款得以实现。对宏观经济体制的完善,对微观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不靠法律责任是不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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