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保健品广告拟禁止使用代言人

来源: 京华时报 作者: 2014-12-23 15:31:01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弹窗广告要确保一键关闭

  二审稿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

  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解读:有专家认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逐渐成为广告发布的重要媒介,实践中网络广告违法、影响用户使用网络等问题较为突出。此次广告法修订,明确网络要遵守其他媒介广告的一切“游戏规则”,同时还额外要求弹出广告必须能一键关掉。

   虚假广告扩大追责范围

  二审稿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虚假广告损害消费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这些‘既谋财又害命’的‘毒瘤’不能先乱后治。”中国医药新闻信息传播协会常务副秘书长徐述湘认为,虚假广告出了事儿,广告主固然要惩处,经营发布者和代言人也同样不能置身事外,一句“不知情”就推卸了所有责任。

   □食品安全法

   转基因食品应按规定标识

  针对备受关注的转基因食品,二审稿明确其应当按规定标识。二审稿提出,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已经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制度,一些国家也在法律中规定转基因食品应当在标签上予以明示。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此次送审新增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识”,同时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

  解读:在罚则方面,二审稿规定,“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标识”有可能承担从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到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各个档次的处罚,但其中“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的,由县级以上食药监部门责令改正即可,拒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首次规范食品贮存运输

  二审稿增加规定,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解读:有专家认为,食品网购日渐火爆,对这些经手食品贮存运输的专业仓储、物流企业,有必要纳入法律监管范围。

   媒体发虚假信息将被处罚

  二审稿对于涉及公共舆论领域对食品安全事件的监督也作出规定。近年来,许多食品安全事件是经由媒体曝光后得以被治理,对于“个别举报—媒体跟进—主管部门做出反应”的模式,二审稿实际上予以鼓励,规定保护举报人的权益,需对其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同时,删去原草案中“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事先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情况”的规定,从而允许媒体更快地对举报做出反应。

  解读:在给予媒体更多施展空间的同时,二审稿也作了限制性规定,对于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声明:长城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新闻纠错、新闻爆料联系方式:15511386191 QQ:648308142 。

关键词:药品,保健品,广告代言,明星代言

责任编辑:武亚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