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昨集中宣判11起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
本报讯(记者蔡洪坡)昨日上午,全省法院系统集中宣判了11起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并对部分案件进行了通报。记者了解到,2014年,全省法院共审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340余件500余人。 省高院相关负责人在发布会上表示,本次集中宣判的案件涉及石家庄、邯郸、沧州等6个地级市,29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刑罚,判处实刑的有25人。案件的主要犯罪手法为:使用工业明胶冒充食用明胶,以葡萄糖冒充食品级甘氨酸,将病死和死因不明的生猪屠宰后做成麻辣肉、肉夹馍对外销售,使用散装白酒冒充品牌酒,生产、销售假的治疗糖尿病药品等。 工业明胶冒充食用明胶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2008年,被告人宋某在沧州市运河区先后成立沧州市学洋明胶有限公司和沧州市金箭明胶有限公司,自2007年5月至2012年4月期间,宋某指使他人到山东等地大量购买工业明胶并使用不同冻力值工业明胶加工、冒充食用明胶,从中获取利益。经检测,被告人宋某等销售的明胶,重金属“铬”含量超标,为不合格产品。宋某和公司其他员工共计销售1000余吨明胶,涉案金额高达2000余万元。 法院认定,被告人宋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其他责任人被判处相应惩罚。 加工、销售不明死因猪肉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被告人田某多次收购被告人杨某养猪场和其他养猪场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猪,进行屠宰分解销售。被告人杨某明知是病死猪,仍销售给被告人田某。2011年秋天,被告人田某伙同他人将收购来的病死猪或者死因不明的猪屠宰后,猪肉销售给市场商贩李某等。李某等将肉制成肉夹馍、熟食麻辣肉在市场销售。 被告人田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李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杨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其他被告人也被分别被判处相应刑罚。 生产、销售假药案 邯郸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张某从山东济南张某处购进无国家药品批号治疗糖尿病的“五行化糖”胶囊,并通过其在淘宝网注册的“开心就好-1215”的网店进行销售。2013年2、3月份,张某又通过宣传小广告联系到河南生产假药的被告人赵某,并将“五行化糖”的包装样品交给赵某,要求依照样品生产。被告人谷某、赵某拿到“五行化糖”的样品后,由谷某负责提供生产假药用的原料、包装,赵某、宋某夫妇在河南省鹿邑县一处民房内进行生产,并向张某提供“五行化糖”胶囊,还向其他人进行销售,至案发时共销售金额492275元。张某至2012年6月案发,通过淘宝网店销售“五行化糖”胶囊的金额为406002.2元。 经相关部门查出鉴定,该产品检出含有格列本脲和盐酸苯乙双胍成份,此外,该产品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应按假药论处。 被告人谷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赵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二万元。被告人宋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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