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元茶叶没结账 超市“偷一罚十”
“你拿着这包茶叶没有结账就走出了收银台,我就有权认定你是故意偷窃。鉴于你是第一次,‘偷一罚十’交给超市45元,这次就算了。当时,超市防损组组长就是这么对我说的。”近日,在江苏南京读书的小万同学满腹委屈地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反映了其遇到的烦心事。 顾客:慌乱中交了45元罚款 2014年10月12日,小万和同学一起到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果超市)南京亚东新城购物广场店购物。当时,收银台前有不少等待结账的人,小万就把手中的商品给同学,请其代为付款,自己则从“未购物通道”走到收银台外等待。这时,超市保安过来询问小万手中的菊花茶是否已经付账。小万才想起手里还有一包茶叶没有交给同学,忙解释称自己忘了,欲将茶叶递给同学,但被保安阻止,并要求小万随其前往超市防损办公室。 防损办公室组长称小万的行为是盗窃,要“偷一罚十”,没有结账的商品售价4.5元,要交45元罚款。如果小万不交罚款,超市将要通报学校,曝光其“盗窃行为”,或者拨打110报警。对方还提醒小万:“像你这种情况,如果到了公安局可就不是三四十元能解决的了,至少要交两三百元罚款。” 小万当场被吓懵了,提出想与同学商量,被组长阻拦。在这种状况下,小万只好自认倒霉,交了45元罚款。 小万交完钱后,对方并未给收据,反而要求小万写一份情况说明,将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学校地址和事情发生经过写下来。小万原本写的是:“我拿了4.5元的东西忘记付款,赔偿45元。”对方进一步要求小万补写上“我是自愿交款给超市”字样。组长还提醒小万,以后要是被发现有类似行为,就要罚款20倍或者更多。 小万回到学校后,越想越委屈,打电话向记者反映了情况。 店方:无“偷一罚十”规定 日前,记者与小万一起前往苏果超市南京亚东新城购物广场店了解情况。防损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小万当时确实没有付款,超市方面并未冤枉她。 记者询问罚款依据,防损办公室组长强硬地表示:“我们有依据,但绝对不会给消费者看,也不会给被罚款的人收据。”他同时强调,并非是自己私自收钱,并展示了一本“过失行为记录本”,以证明这45元钱确实交到了超市的财务部门。 记者看到,“过失行为记录本”上贴有一张收据,上面写有小万的名字、所交钱款数额和事由——偷窃。 记者来到位于南京市解放路的苏果超市总部。苏果超市总部安全防损办公室主管潘杰向记者表示,总部将立即就此事调查涉事门店。“至于‘偷一罚十’,苏果总部和门店都没有这样的规定,而且公司是明令禁止罚款的。”潘杰说。 “遇到类似情况,我们一般称之为意外行为,通常会要求消费者为意外带出的商品买单,对于情节比较严重的行为或者拒不付款的消费者,我们会报警。”潘杰说,“我们不主张、不鼓励罚款,但有时顾客害怕报警,可能会自愿协商交钱,即便是自愿协商,我们也是不主张罚款的。” 苏果超市总部行政管理部副执行总监程杰告诉记者,公司门店人员流动性比较大,可能存在个别员工培训不到位的情况,今后,苏果超市总部会加强对门店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此后一个多月的时间里,记者接连5次联系苏果超市询问事件后续情况,对方始终没有作出正面回复。 近日,记者再次来到苏果超市总部,获悉事情终于有了进展。程杰回复记者说:“通过调查,确认了此事,该门店员工工作失误,我们已经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扣除其当月绩效工资。同时,也向南京亚东新城购物广场店员工重申了公司相关规定,要求大家严格执行”。 随后,小万接到超市通知赶到苏果超市门店。该门店防损组主管向小万道歉,退还了之前所罚的45元并将“过失行为记录表”中小万的情况记录划去。 声音:超市罚款涉嫌违法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超市“偷一罚十”的事例时有发生。对此,江苏君远律师事务所姜志民律师告诉记者,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只有执法机关、行政单位才具备处罚权,超市无权对疑似偷窃的行为进行罚款。而且,超市也不具备认定偷窃行为的主体资格。即使发现顾客有疑似偷窃行为,超市也应凭借一定的证据报警,由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出处理。 “强制滞留消费者、收取所谓的‘罚款’的做法涉嫌违法。对此,消费者可起诉超市,要求商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支付精神抚慰金,以维护消费者自身合法权益。”姜志民说。 记者向南京市公安局110报警指挥中心反映、咨询此事。随后,苏果超市南京亚东新城购物广场店所在区域仙林派出所的姚警官联系到记者,就此事明确回答:“苏果超市门店的罚款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商家无权对顾客进行罚款。消费者遇到类似情况应及时报警。在没有主观偷窃动机时,顾客一般只要把意外带出的商品买下来或者退回去即可。” 南京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许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无论该消费者是否故意偷盗,超市都不能单方面罚款。在当时的情况下,小万应联系学校处理,或者报警。 许明说:“超市利用学生涉世不深的弱点,胁迫小万交罚款,是违法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这并不能称之为协商。消费者遇到类似情况,应该立即报警保护自己,也可联系消协组织寻求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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