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箱买回家使用一年自燃 消费者怒将经销商告上法庭
家住浙江台州三门亭旁的卢先生在当地家电经营部购买了品牌冰箱,谁知冰箱竟在半夜三更莫名“自燃”,引发火灾,卢先生一怒之下将卖家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财产损失、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6000元。1月12日,记者从浙江台州三门法院获悉,该院民一庭开庭审理并成功调解了这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2012年下半年,卢先生从三门亭旁某家电经营部购得一台全新的上菱牌冰箱,用了一年多一直都没发现有什么问题,直到去年4月一天,卢先生正好外出做工,只有妻子和9岁的儿子在家。 晚上10点许,妻子带着儿子在二楼后间睡觉时,突然闻到一股臭味,打开房间门后一股黑烟冲进了房间。幸好隔壁邻居叫她从三楼阳台爬过去,她就背着儿子从三楼阳台爬到了隔壁再绕回家中一楼。周围邻居闻讯后立即赶过来救火,所幸火势不大,众人努力之下及时被扑灭。 第二天早上7点半,卢妻在邻居提醒下向“119”报警。消防干警到场后,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勘验,被告陈先生即该家电经营部业主也赶到了现场参与勘查。 5月,当地消防部门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调查书,认定起火部位为一层南面房间东南角,起火点即冰箱底部压缩机位置,起火原因为电气故障引发火灾。 事发后,陈先生与上菱电器在浙江的代理商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无奈之下,卢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经销商陈先生赔偿上述各项损失。 审理该案的法官表示,此案的争议焦点是家电经销商是否应为火灾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若家电产品因超过了安全使用年限或消费者自身使用不当等原因引发燃烧,事故责任应由消费者承担,生产商、经销商可能不承担责任;若因产品设计或配件缺陷导致家电自燃,生产商、经销商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本案中卢先生所购买的电冰箱显然未超过安全使用年限,根据消防部门的事故认定,起火原因为电气故障,但电气故障发生的原因有很多种,法官说这需要做进一步的鉴定。 开庭时,卢先生未能举证证明火灾是由陈先生所销售的电器存在质量瑕疵引起的,而被告陈先生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因此事故责任一时难以认定。 经承办法官调解,双方最终各退一步达成了协议,由被告陈先生在十天之内赔偿给卢先生因火灾事故所造成的损失25000元及全新的上菱牌冰箱一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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