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长城网>>消费维权

39元肥皂实收45.5元 消费者维权遭遇踢皮球

来源: 解放日报 作者: 2015-01-13 09:55:30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奚先生向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反映:去年12月我在长阳路1750号欧尚超市购买了一款婴儿肥皂,标签价39元,可回家查看小票后发现收了45.5元。我向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反映,热线办及时转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可工商推发改委,发改委推工商,至今没得到解决。肥皂价格虽不高,但相关职能部门怎么可以这么推来推去呢?

记者随访

记者在12345市民服务热线平台看到:奚先生的工单转至市工商局1次,市发改委2次,均被退回。工商认为,“涉及价格主项收费,请转主管部门”;而发改委回复,“请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转工商部门处理。”

类似情况在12345平台上并不鲜见。如戚小姐于去年12月24日在沪闵路屈臣氏购买强生婴儿滋养润肤露,标签价为38元,实际收费42元。她向超市反映,工作人员没有处理。12345热线将戚小姐遭遇转至市工商局1次,市发改委2次,也均被退回,退回理由与奚先生案例几乎相同。

价签不符到底该谁管?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邹合强律师表示,从消费者叙述内容看,有关商家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发改委有权对商家予以行政处罚,工商部门不仅有权对商家行政处罚,还有权责令其返还消费者的损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明确: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邹律师强调,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部乃至多部法律,应适用“一事不二罚”原则。职能部门的处罚应从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

价格与民生息息相关。眼下,春节前的消费高峰已渐显,希望各职能部门转变工作作风,执法不礼让。

声明:长城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新闻纠错、新闻爆料联系方式:15511386191 QQ:648308142 。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发改委,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价格法,反不正当

责任编辑:消费维权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