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业务纠纷引关注 金融消费者维权案件增多
【典型案例】 2013年4月23日,某保理公司与某销售公司订立了《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之后,销售公司将其享有的应收账款共计10221914.59元转让给保理公司。2013年4月24日,保理公司通过汇票方式向销售公司支付款项800万元,2013年6月20日,保理公司通过汇票方式向销售公司支付款项160万元。2013年11月27日,保理公司通过天津市北方公证处以公证方式向各应收账款付款人发出《情况说明》《协议书》《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进行催收。保理公司诉讼主张销售公司已收到保理融资本金,但保理公司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付款人未向保理公司付款,并表示在销售公司支付保理融资本息和罚息后,其依约将向销售公司反转让应收账款。一审法院认为,某保理公司与某销售公司签订的保理合同合法有效,销售公司在收到保理公司的融资款后应该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各担保人亦应承担担保责任,故判令销售公司偿还保理公司保理融资本金9537151元及相应的利息等。销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审法院民事判决中的主要内容;同时判决销售公司履行回购义务或其他相关人员、单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保理公司应将应收账款及其项下的权利返还给销售公司,应收账款项下的债务人对保理公司的还款责任予以免除;驳回销售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为保理合同纠纷案,是商事审判中的新类型案件。所谓保理(Factoring)是“保付代理”的简称,是指债权人依据与保理商之间的合同约定,将现在的和将来的、基于与债务人订立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出租资产等基础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一项: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资信调查与评估、信用风险控制及坏账担保。 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通常会涉及至少三方主体之间的多个法律关系。例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基于买卖货物、提供服务、租赁资产等形成的基础合同法律关系;债权人与保理商之间的债权转让关系和保理合同法律关系,以及当债务人不履行给付义务时,债权人与保理商之间的应收账款债权回购关系等。本案还涉及保证合同关系。为此,首先应厘清涉及的各种复杂法律关系,严格依据合同约定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于保理合同当事人约定了一定条件下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债权的情形,除了判决债权人向保理商返还保理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外,还应一并判决保理商将应收账款及其项下的权利返还债权人,应收账款债务人对保理商的还款责任予以免除。 【相关分析】 金融纠纷案件大致11种 借款合同、保险合同、信用卡纠纷居前三 2014年全市法院共受理(新收加旧存)一审金融纠纷案件17071件,同比上升19.23%;收案标的总金额为1304118.141万元,同比增幅63.19%。2014年审结金融纠纷案件15572件,与2013年相比上升18.3%,结案率为91.22%。2014年受理的金融纠纷案件类型大致有11种,包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信用证纠纷、证券合同纠纷、证券侵权纠纷、保险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票据纠纷、典当纠纷、信托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数量继续占据前三位。三类案件一审收案总数为16497件,占金融纠纷一审收案总数的96.64%。 金融商事纠纷案件6大特点 传统案件居首保险纠纷激增 传统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所占比例较大近年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内部风险管理机制不断完善,越来越重视通过诉讼方式催收不良贷款,法院受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在金融商事纠纷案件中所占比例居高不下,且呈不断增多趋势。2014年,全市法院共受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9966件,同比上升58.38%;审结9034件,同比上升16.67%。此类案件的主要特点是法律关系相对简单,争议不大,银行胜诉率较高,但是执行难度较大。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激增 随着保险产业的蓬勃发展,以及民众个人财产风险意识的不断提高,近年来,民众的投保需求持续增长,带动了保险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法院受理的保险纠纷案件数量也随着保险经营规模的扩大而同步增长。2011至2014年,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9645件,呈逐年递增趋势。其中,机动车保险在财产纠纷案件中所占比重较大,主要问题是保险双方对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存在不同理解,或者保险人未对免责条款尽到较为充分的说明提示义务。 群体性诉讼案件有所增多 近年来,涉及银行的群体性纠纷案件呈增多趋势,特别是信用卡纠纷、委托理财纠纷、与涉嫌集资诈骗、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交叉的借款纠纷案件等,涉及的利益主体呈现群体性特征。 金融创新业务引发的纠纷逐渐形成 在金融创新、先行先试政策的影响下,由金融创新引发的纠纷也逐渐进入法院,大多呈现出案件类型新颖、法律关系复杂、利益主体多元、纠纷所涉及的专业知识较多等特点。如第三方支付诉机票代理商返还垫款纠纷,股权私募投资管理企业和高管人员回报分成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等。 金融消费者维权案件增多随着金融市场服务领域的不断扩大,金融机构为消费者提供的金融服务品种和金融产品类型越来越多,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的联系日趋紧密。金融消费者在权利受到损害后,往往会通过诉讼主张权利,金融纠纷日趋大众化。如信用卡纠纷案件、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银行投资理财案件等均涉及普通民众的切身利益。 法律适用难度不断增加金融创新产品的推出往往伴随着社会公众认知较低、产品设计不周全、相关概念较为混乱等特点,且金融创新行为因其创新性往往缺乏现成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金融创新产品引发的纠纷一般都突破了传统的商事法律关系范畴,法律适用难度较大,也对金融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高院审理的一起信用支付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涉及国际上较为通行的机票代理BSP代收代付业务,此类业务的专业性较强,案件审理难度很大。 金融商事审判中 突出问题及司法建议 2011至2014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的数量始终位于金融商事纠纷案件的前三位。为此,法院系统就这三类案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并提出了相应的司法建议。 贷款过程中未尽审核义务引发纠纷,贷后管理欠缺引发纠纷。 法院建议: 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一方面要尽可能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借款用途、还款能力等作实质性考察;另一方面要深入担保人企业了解其资信状况,严格审查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核实担保物的数量、价款、管理和存放等确切情况,有效防范信贷风险。 加强贷后评估和监督管理力度,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一些重点客户或大额贷款,更要随时进行风险监测,监控借款人的履约能力。同时,要健全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客户随访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客户联系方式、经营状况等的变化情况。 银行发卡环节审核不严,银行服务存在缺陷,信用卡及交易系统存在风险隐患。 法院建议: 银行在办理日常业务过程中,要加强对持卡人身份的审核,对于身份证、护照、军官证等身份证件,通过审核原件、信息联网、留存样本等方法,切实加强对证件真实性的审核工作。此外,可以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国银联银行卡风险共享系统、资信调查等方式,分析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在办卡时要特别告知持卡人对送达地址应予以确认,并对确认后的法律后果、地址变更后的及时告知义务及后果等予以明确。 金融机构应规范经营,严格界定相关业务的法律性质,清晰确定业务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重要的业务信息,除采取各种方式作常态介绍外,在业务申请表的“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中应明确列示并详细说明,提示客户阅知后签字确认,做好对客户的解释、告知事宜。审慎提高透支额度,未经持卡人本人同意,不得擅自提高,有效控制信用卡使用风险。按时寄送账单,对于本金和利息未在第一份账单寄送后全额还清或是消费分期付款的欠款尚未还清的,均应按月寄送账单。一旦持卡人向银行挂失或者对消费金额提出异议,银行要及时予以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及时告知持卡人。 银行应针对信用卡及交易系统存在的风险隐患,建立行之有效的检测、维护和风险评估机制,及时堵塞漏洞,不断升级完善交易系统,切实保障信用卡交易安全。 保险公司未适当履行信息披露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代理人失信,保险产品夸大收益、回避风险误导客户,保险理赔服务存在瑕疵和风险。 法院建议: 优化保险合同条款的设计。对于含义清楚、简单明了的免责条款,适用形式标准,即保险人能证明尽到了提示阅读的义务即可。而对于复杂、晦涩难懂,易产生争议的免责条款,则适用要求更高的实质标准,即保险人不仅要提示当事人注意阅读,而且对于免责条款涉及的专业术语、概念、性质、目的、功能及法律后果,要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明确解释。如果免责涉及的是兜底条款,保险人还应明确说明兜底条款中的其他具体事由。 提高保险代理人准入门槛,对保险代理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和评估,促使保险代理人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保险公司应履行适当性义务。新型人身保险兼具投资功能,而且较传统保险产品更为复杂。所以保险人除应履行《保险法》规定的法定义务,还应当参照证券、期货等金融产品的销售,履行销售者的适当性义务,即保险公司应尽勤勉之责,调查、掌握客户投资目标、投资经验、流动性需求、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并根据上述情况推荐适合该客户的保险产品。其次,针对不同的投保主体,探索不同的新型人身保险投保准入门槛。例如,针对老年人投保,保险公司应履行强于其他年龄投保人的风险告知和说明义务。对新型人身保险产品的客户,保险公司还可以进行特别风险提示和评测,对于明显不适合该产品的客户,应当拒绝销售。 对于相关车险业务,保险公司应提前介入伤人事故的处理。这样,既可以依法依约降低费用成本,也可以有效防范保险欺诈,还可以避免投保人因赔偿不足产生不满。 保险从业人员应加强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学习,避免因未按法律规定的拒赔程序处理,遭受本不应承担的损失。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履行先行赔付义务,及时给予被保险人经济援助,实现保险制度化解风险的基本功能。即使一些争议较大的理赔,只要能够确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就应当按照确定的数额先行赔付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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