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遗产继承的那些潜规则:资料不全难公证
说说遗产继承的那些潜规则 独生子女继承遗产,更难吗? “独生子女无法继承父母的遗产?99.99%的人都想不到!”一条噱头十足的消息在微信朋友圈里刷屏无数。而在不久前结束的北京两会上,12名政协委员联名,直指办理遗产继承权公证“手续繁琐、花费巨大”。呼吁废除要求当事人办理遗产继承权公证的做法,建议在当地房产登记部门、人民银行等财产登记和管理部门、人民法院等司法机构与中华遗嘱库、公证遗嘱信息平台等遗嘱登记部门之间建立信息沟通渠道,查询并认定这些专业机构所登记的遗嘱,及时作出认定并办理继承手续。 独生子女一代步入中年,“遗产继承”关系到越来越多的家庭,业内人士的分歧究竟聚焦何处,又有哪些需要我们了解的“门道”? 热帖勘误 “银行要公证、公证要存款证明”的死结已部分解决 《独生子女无法继承父母的遗产?99.99%的人都想不到!》 “……因继承人要求继承的遗产绝大多数是父母生前以自己的名义在银行开户的存款。父母去世前又没有就财产进行说明的,继承人很可能拿不到存折或者不知道存折、信用卡的密码。而遗产在继承开始后实际分割前属于继承人共同共有状态,银行因无法确定继承人是否为唯一权利人而不愿为其办理支取存款及办理挂失支取手续,从而导致继承人无法实现继承权。 另外,即便有证据可以证明独生子女为唯一合法继承人,银行鉴于自身规章制度的原因,经常存在不积极配合权利人行使继承权的情形。” 陈凯(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华遗嘱库管理委员会主任) 这篇文章取材于2010年的报道,标题被重新包装过。“99.99%的人都没有想到”没错,但并不是说99.99%的独生子女都要碰到问题。当然,问题确实存在,而且即便不是独生子女也有类似的问题。 文章有一个论点需要更新:父母去世后,独生子女可能找不到父母的存款,遗产信息不明。当事人要去银行查的话,银行会要求先办公证,而公证处说你得先拿出存款证明,才给你办公证,就成了死结。针对这个问题,2013年司法部和银监会出台了新规定,继承人可以先到公证处开一个查询函,就可以找银行去查了。 所以在2013年3月以后,这个问题部分解决了。但是内外资银行几十家,你不知道存在哪个银行,只能大海捞针。有的人说我天天跟父母住在一起,父母住的周边的银行我都查一遍,这只是普通的情况;如果父母是商人或者是跟子女已经多年分开进行经济活动的呢? 现实 资料不全难公证,无人可告难诉讼 陈凯:目前在我国办理遗产继承有两个解决方案,一是公证,二是诉讼。 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困难在于,有时候公证处要求出具的某些证明文件,继承人难以提供。举个真实案例,有一家母亲去世了,儿女在有遗嘱的情况下去做继承公证。按照公证处的要求,母亲去世后父亲没有再婚要证明,父亲履历里儿女名字有错也要证明,还要爷爷奶奶的去世证明——这个是最“奇葩”的,也是大部分人都能碰到的问题,很多到我们这儿来立遗嘱的老人都七十多岁了,连父母的名字都只能记个大概,你怎么要求他的儿女将来再去找他父母的去世证明呢?老人去世的那个县那个村还存在不存在都不知道,去哪儿找证明呢? 但找不到证明就不行,因为只要他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死在他的父母之后,这个继承权就不是百分之百——在现行制度下,公证处这点要求是合法的,不能说是公证处刁难,这就是一个现实问题。 如果这个家庭背景很复杂,公证处是不敢做(公证)的。遇到父母更名、子女更名,房地产地址变化等问题都很难证明。公证处看到自身有风险就会要求继承人去找各种证据。我们国家的档案是断代的,经历了“文革”,缺乏行政配套,婚姻、死亡、房产……都缺少统一的查询途径。公证处不会直接说我不能给你公证,而是会设置很多条件,“软性拒绝”自己没把握的东西,让你难以完成。 公证这条路走不通,继承人就只能选择诉讼,有些案子就是一家人打“假”官司来解决,但独生子女的问题在于,他找不到其他的继承人来当被告,这就没办法立案,所谓独生子女继承难就难在这儿。 父母和前配偶的子女、婚外私生子女都可能被漏掉 王士刚(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主任):独生子女继承难这个说法我觉得很费解,因为从公证的角度来说,对独生子女和多人继承都是一样对待的。人们觉得继承难,是对这件事情的复杂程度缺乏认识,继承本来就是一件复杂的事。 我国法律规定,父母、配偶、子女,都是第一顺位的合法继承人。你是独生子女没有问题,但被继承人的父母是不是还活着?配偶是不是还在?这些我们都要核查。不能说你是独生子女,就应该给你,这种想法和法律是相违背的,法律没有规定遗产只由独生子女继承,而且继承人是不是独生子女也需要认定。独生子女只是计生政策中的奖励凭证,不是一个法定的证明,它不完全,比如有的人结过两次婚,先后两个子女都有独生子女证,这种情况是实际存在的。 而公证员要对遗产标的,谁是合法继承人,他们的权利是什么,他们是否行使这些权利等等一系列问题进行核查;比如继承人在填亲属关系的时候,经常都不填父母和前配偶的子女。我们一年里总会发现有二十个左右的继承主张,遗漏了合法继承人。 所以,公证员必须去核查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即便是这样,也避免不了被继承人在婚外有私生子女,而对非婚生子女的审查非常困难,所以我呼吁建立法定的公证公示制度,由公证处在合适的媒体上发布相应的公告,有人要主张权利,就在期限内到公证处来举证,这才符合法律精神。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被继承人父母能够推算到一百二十岁以上,通常我们就自己认定了,不需要死亡证明;而且也不是非要死亡证明,还可以用墓碑照片、火化证等证据来证明。这种“难”大家觉得受不了,其实是缺乏法制观念。 如果错了,公证处要赔五十万 可公证费只有三千元 王士刚:“软性拒绝”这种情况全国都存在。因为公证出具的结论是认定性的,也就是说依据公证书做出的行政行为,如果错了,由公证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我们现在就有一个继承案在上诉,是后妻带着子女继承遗产,把前妻的子女隐瞒了,我们没核实到这个情况;结果两边打起来。这个后妻已经七八十岁了,说房子卖了,钱没了;另一方就要求我们承担责任,主张五十万,房价的四分之一。法院如果判了,我们就要承担这么多赔偿,而公证费只有三千元。所以,公证员肯定不愿意办他认为有风险的公证;相比之下,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只是一种建议性的意见,在非诉案件中没有太大风险。 英美法系是由律师来做见证,看见什么说什么;我们国家是大陆法系,德国法国这些国家都有严的登记制度,每个人的登记事项非常详尽,而且他们有很强的公示制度,各种信息公证员在网络上都可以看到,不像我们各个单位都以自身为本位,信息保存在各自的系统里,没有建立国家层面的统一系统,你得挨个去查。大家觉得开证明麻烦,是因为很多制度我们前期没有建立。(本报记者 张棻 魏婧 插图 宋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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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遗产继承,非诉案件,公证遗嘱,父母,继承遗产,共同共有,文革,软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