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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3大硬伤:80%小企业仍处法律真空

来源: 中国经济周刊 作者: 2015-03-10 11: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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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5月,《食品安全法》修订工作列入了国务院一类立法计划;2013年9月,修订稿由国家食药监总局提交国务院;2014年6月和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两次审议,并在全国人大官网公布,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5年2月9日,在北京香山饭店,中国技术监督情报协会、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研究中心、北京大学法治与发展研究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协会联合举办《食品安全法》研讨会,邀请各界专家对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食品安全法》第二次审议稿展开讨论,为修法建言献策。

  从“九龙”到“十三龙”,理顺管理体制是关键

  “社会一直诟病‘九龙治水’问题。研读二审稿,发现新增了粮食局、商务部等部门,《食品安全法》涉及的部门多达13家。会不会从原来的‘九龙治水’变成‘十三龙治水’,让百姓觉得部门越改越多,问题却没解决?”北京大学法治与发展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刘兆彬建议进一步明确职能关系的定位。

  刘兆彬以现行法律所设置的食品安全检验制度为例,风险监测、风险评估、抽样检验三套检验制度分属不同部门,同一企业的同一种食品可能要面对三家行政部门,做三次抽样检验,甚至有可能出现由同一家实验室、同一台机器出三回报告的情形。

  “法律规定所有抽查的费用由财政支付,这样纳税人要掏三笔钱,重复和交叉造成大量的浪费,加大了企业和财政的负担,最可怕的是这三种抽查检验的结果不公开透明、不能共享,造成了巨大的监管漏洞。”刘兆彬建议应进一步挤压、压缩部门交叉的空间,切实从体制上进一步减少交叉、重复,让体制高效运转。

  “立法的背后是建立制度,修条文的背后是修改制度。本次修法立意高,力度大,但最担心的是制度建设跟不上。能否在食品安全问题上构建相对集中理顺的管理体制,由一个部门牵头,在此基础上形成总协调,而不是平起平坐,协而不调,缺少决策权,体制不集中,不到位?能否建立相对清晰、权力集中、方便运行的体系,形成统一的体系。统一的标准,统一的程序,统一的惩处?”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晨光认为修法的首要目标是完善制度。

  “从制度上确立机构之间协调机制,这部法律没有讲。”王晨光认为,如果法律上不给根据,各部门就很难建立相互之间的衔接、信息沟通机制,就很难把各种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打通,社会共治就是一句空话。

  “我们过去叫搞一部法是‘司司点火、处处冒烟’,一个司设一章,一个处写一条。整个立法的思路是围绕着食品,还是围绕着政府职能定?如果盯着部门,而不盯着食品,我们就忘了食品安全法到底是干什么的。”参与过多部法律制定的中国医药(16.48, -0.06, -0.36%)创新促进会执行会长宋瑞霖直击要害,“不是说把哪一个部门职能弄高了就可以,而是从法律关系上界定清楚。巴西主管食品安全部门是农业部,只要能够把制度和机制定好,哪怕让财政部管食品安全都可以。”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食品安全法》可否合并?

  “旗帜鲜明地提出应当废止现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把它与《食品安全法》合并成一个法!”刘兆彬激动地呼吁。

  由于当年苏丹红事件等大多发生在农产品领域,国家先颁布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而《食品安全法》颁布之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既没有改,也没有合并。

  “一个国家用两部法来管一个食品,是立法资源的浪费,更大的问题在于在内容上不能很好地衔接。”刘兆彬分析,因为针对的是农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在产品质量方面主要是对产地、环境、化肥农药、产品包装等外部环境的要求,而恰恰对食品本身的营养性、安全性、物理化学指标的监管,基本上一字未提。

  “从国际社会看,美国、日本、欧盟的《食品安全法》,基本做到了从田头到餐桌的全链条管理,而我们的链条是断裂的,《食品安全法》只是从食品加工开始,到流通和餐饮。”刘兆彬建议,能不能趁着这次修改《食品安全法》的时机把两法合一?在制度设计上更聚焦、更集中在食品上?

  “一个国家用两部法来管一个食品,概念、标准也是混乱的。”刘兆彬认为,农产品包括农林牧副渔,是指大农业,但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里实际上说的是小农业——食用农产品。这个概念又跟《食品安全法》的产品交叉的。如果食品包含了食用农产品,那就没有必要再搞食用农产品。

  “中国奶业整体失信于百姓,问题出在原奶,出在没有对源头规范化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未必废止,但起码与食品相关的部分必须写进《食品安全法》,二者内在、有机、完整地对接在一起。如果不改变现状,只把两个法拼接起来,不单是有空当的问题,而是可怕的空白。”宋瑞霖坦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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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小企业,监管漏洞

责任编辑:武亚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