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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亮点解读

来源: 燕赵晚报 作者: 陈霞 2015-03-18 09:4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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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3月15日开始,《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下简称《处罚办法》)正式施行。《处罚办法》涉及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霸王条款”按合同违法行为处罚、预收款方式导致的消费纠纷如何解决等内容,为惩治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记者昨日随机采访发现,有超过半数的消费者对该新规表示不知情。对此,河北省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聂云东结合消费者关注热点,解读了《处罚办法》的八大亮点。

  亮点1

  以拆封为由拒绝退货或面临最高50万元罚款

  新《消法》规定了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的权益保障范围,但消费者退货依然障碍重重。为此,《处罚办法》对拒绝无理由退货的处罚作出限定。

  《处罚办法》对商家故意拖延退货或无理由拒绝等做法,作出了“360度无死角”的明确规定,列举了4种经营者不履行无理由退货义务的情形:拒绝办理退货手续;未经消费者确认自行规定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以拆封、查验为由拒绝退货;收到退回商品不返还消费者支付价款。出现上述情形并超过十五日的,经营者将面临最高50万元罚款。

  消费者网购后可把与商家的聊天记录通过截图等方式保留下来,一旦遭遇非法拒退的情况,就可以通过掌握的“证据”维权。

  亮点2

  对故意拖延或者无理由拒绝的情形进行细化

  根据新《消法》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处罚办法》对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情形进行了细化,明确了两种违法行为,包括:(一)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未退货超过十五日的;(二)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超过十五日的。

  亮点3

  “霸王条款”将按合同违法行为处罚

  近年来,“霸王条款”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广大消费者投诉的焦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重点。《处罚办法》将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细化,对相关行为按照行政规章的权限设定了处罚,处罚的条款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一致。

  这也就意味着,今后在惩治“霸王条款”时将按照合同违法行为处罚。

  亮点4

  消费者预付消费合理退费有了保障

  《处罚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责任义务等内容。针对预收款消费方式中退款难的问题,专门规定了对退款无约定的,要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限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由工商部门依照《消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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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消费者,解读,亮点

责任编辑:武亚宁